身受刑事案件困扰的当事人,都希望通过聘请辩护律师,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或者让自己获得最轻的刑事处罚。在一般人看来,律师工作的重点在法庭上,只要能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就能够使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的刑事处罚。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事实上法官在确定被告人最终刑期时,必然会考虑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诸多因素,这些因素统称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例如自首和立功),会相应减少刑期;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情节(例如累犯、前科劣迹)则会相应增加刑期。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通过详细审阅卷宗,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从中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量刑情节,制定缜密的辩护方案和策略,通过法庭辩论并获得法官采纳,从而使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期。那么,这些包含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量刑情节的卷宗,是怎样形成的呢?答案就在侦查阶段。侦查阶段,也正是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
刑事案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通常包含三个阶段,即: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最终法院开庭审理,至少要经历4到6个月的时间。其中侦查阶段至少持续2个月以上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侦查机关都做些什么工作?为什么说侦查阶段是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面对广大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疑问,我们结合日常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逐一进行解答。
一、侦查阶段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侦查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通常为公安局)发现犯罪、搜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也是查明犯罪事实、提取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俗称“破案”。其中主要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工作重点。侦查人员通过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案发经过、作案地点、作案方法、作案工具、同案犯等细节后,才能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到底涉嫌何种犯罪,以及行为性质的轻重,并展开更为细致的取证工作。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所看到的,少则一二百页、多则数千页的卷宗,就是这些证据材料的集合,都来自于侦查阶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法官定罪量刑,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众多证据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说是这些证据的核心!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如何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把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全部说出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供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面临的不利处境
根据我们近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所积累的经验看来,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神情恍惚、心绪烦躁。有的人甚至连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被抓都搞不清楚,时时刻刻受到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但这一时期正是某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结案率,昼夜不分、加班加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黄金时期”,犯罪嫌疑人因思维混乱、缺乏基本的刑法知识和应对技巧,而被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也多形成于这一关键时期。
此外,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都严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我们的当事人来说,等待自己的不仅是法庭上的被动局面,更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三、侦查阶段是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
各位当事人及家属,读到这里就应该可以明白为什么“侦查阶段是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了吧。面对文章前边提到的种种情形,我们既然已经发现了问题,就一定会尽力解决问题,尽管这只是我们工作内容的一小部分。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本网站的其他文章中有详细说明,就不再赘述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人。最后我们郑重建议广大当事人及家属:应在侦查阶段尽早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一个人犯了错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他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有值得原谅的地方,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