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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律师作用

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检察院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一旦决定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此获得了自由,且不用留下案底。

不起诉可以分为如下情形,一是法定不起诉;二是酌定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四是附条件不起诉;五是特别不起诉;六是刑事合规不起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阅卷,查阅所有卷宗,这就意味着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情,能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辩护。

办案律师的主要的工作为:一、阅卷;二、会见;三、收集调取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四、提交法律意见;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一、阅卷

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办案律师要认真审查全案卷宗材料,审查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定其证据资格及证明能力,关注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完整的阅卷笔录。

二、会见

办案律师阅卷后已经详细了解案情,辩护思路已经形成,这时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要针对在阅卷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办案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或有罪从轻辩护的专业建议。

三、律师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

阅卷和会见后,如果被告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认可,并向办案律师讲述了真实的事情经过,提供了证据线索且这些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办案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获取对案件有利的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会见过程中,办案律师在核实被告人笔录内容时,发现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与口供笔录记录不一致时,有可能存在诱供的情形,办案律师则可以申请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查阅是否属实,以决定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四、提交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递交的法律意见书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起诉辩护意见;二是罪轻辩护意见。

(一)不起诉辩护意见

当办案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时,应当向检察机关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二)罪轻辩护意见

当办案律师为被告人作有罪从轻辩护时,应当向检察机关递交罪轻辩护法律意见书,并和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建议。

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如被告人仍然处于羁押状态,办案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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