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的律师会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会见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会见适用速裁程序或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会见死刑复核的被告人。
一、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是指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会见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环境更为宽松,但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要当面沟通案情,并做好会见笔录;
2.沟通案情应单独进行,杜绝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案件证人等有关人员在场。
二、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会见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本质差别,只是提出会见申请的地点、部门不同。
三、会见适用速裁程序或其他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认罪认罚全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2.程序上,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182条规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起诉、审判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第184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解释刑事速裁程序的内容和要求,告知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益带来的后果,包括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起诉书简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开庭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及送达期限等缩短、开庭时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辩护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确保其真实、自愿认罪。”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或其他认罪认罚案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案件的“真实性”,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的底线。
四、律师会见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死刑复核是指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特殊程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204条规定:“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死刑复核程序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充分挖掘量刑事实和情节,一旦发现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和线索,必要时辩护律师对通过会见获知的线索进一步核实并及时报请法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