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园春,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笑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朱永晖、胡园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于2016年10月29日21时许,因琐事与其女友吴某(女,30岁)发生纠纷后,分别在下班回家路上、本市朝阳区东坝乡×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内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致吴某鼻外伤、软组织损伤、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吴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毛某于2016年11月3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被告人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毛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因琐事与其女友吴某(女,30岁)发生纠纷后,分别在下班回家路上、本市朝阳区东坝乡×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内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致吴某鼻外伤、软组织损伤、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吴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毛某于2016年11月3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毛某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毛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故对被告人毛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军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