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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巴特诈骗罪判决书(利比里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1129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科巴,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汪玉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亚巴特,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利比里亚共和国国籍,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科巴、亚巴特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丁某、被告人科巴及其辩护人汪玉明、被告人亚巴特及其辩护人朱永晖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尹娜、刘彤担任本案翻译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科巴、亚巴特于2017年7月至1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某社区北区、丰台区某酒店等地,虚构美军士兵和美国驻华使馆工作人员身份,并谎称有大笔美元现金可以通过购买药水将纸张洗成美元现金,以需要交付清关费、佣金、邮寄费和购买药水清洗纸张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女,60岁,上海市人)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05000元。被告人科巴、亚巴特于2017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科巴、亚巴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科巴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可,辩称其仅在帮助网友詹姆斯将相关文件和物品交给詹姆斯的妻子,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科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科巴无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自始至终被人利用,其对于被害人丁某的大部分损失并不知情,亦未实际获得钱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亚巴特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但辩称自己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完全听从科巴的安排行事。亚巴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亚巴特配合到案、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在案件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建议法庭对亚巴特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1月间,居住于上海市的被害人丁某通过网络结识网名为“詹姆斯”的网友,“詹姆斯”称自己为美军士兵并称自己有巨额抚恤金交由丁某保管。后丁某陆续收到邮件、电话,要求丁某在抚恤金包裹寄送过程中向指定账户支付清关费、邮寄费等各种费用,丁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40.5万元。后对方又以包裹运送至北京需由丁某本人领取为由要求其前往北京市,丁某于2017年11月1日前往北京,本案被告人科巴、亚巴特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A座922房间与其会面,当面向被害人丁某演示用药水将包裹内黑色纸张清洗成美元的过程,后二人又在丰台区某酒店、朝阳区甜水园等地以需要购买将包裹内纸张清洗成美元的药水为由继续向被害人丁某索要钱款。丁某在亲属协助下报警,二被告人于2017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当时我在上海的家中,看到我的×××上有一名男子加了我为好友,那名男子×××名叫詹姆斯,是美国委派到阿富汗的维和部队的一名中尉。后来,我就和这名男子一直在聊天。大概在2017年8月初的时候,詹姆斯称其在阿富汗的一次维和任务中负伤,阿富汗政府给了他一笔钱,他想把钱放在我这里寄存,我同意了。2017年8月10日,我的×××邮箱收到一封邮箱地址为:ExpressoDeliveryService给我发的邮件,内容为:我的包裹己经到中国海关,我必须支付清关费54000元人民币,才能将我的包裹放出。之后,我去了一家中国银行,到柜台处将45000元现金通过柜台转到户名叫陈某1的尾号3245的账户中。之后,我就马上给对方回了邮件,对方收到邮件后回复我:我必须支付24万元人民币的佣金才能拿到包裹,当时我说没有那么多钱,然后对方回复我说可以先付一半,但是另外一半必须要在第二天上午给转过去。随后,我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又向陈某1的账户转账12万元。然后,对方说我拖得时间太长了,他们不同意我支付一半,我必须马上支付另外一半,而且还要支付先前没有支付的9000元人民币。第二天,我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1账户转账129000元人民币。当天晚上,对方给我回复称我会很快收到包裹。过了一天,对方又给我发来邮件,对方称包裹又被北京的机场拦住,因为是外币,所以机场就把包裹送到了中央银行的外币部。过了一天,一个邮箱地址为:XXX@live.com给我发来邮件,对方称包裹中的钱被涂抹了一些防腐的物质,我需要买一种药水将防腐物质洗掉,然后换成人民币再给我。对方说这种药水需要37万元人民币,我说没钱,我就没买这种药水。2017年9月15日或者16日,詹姆斯在×××中跟我说,让我写一个报告交给美国陆军总部,以便他能离开阿富汗营地。随后,他将一封信通过×××邮箱发给了我,我将这封信转给了那个美国人给我的邮箱(地址:XXX@usa.com)。随后,收件方就回复我说让我付钱买一个申请表格,然后,我就将34000元人民币转到了对方给我的一个账户中,户名为陈某2,尾号是2354。第二天,对方给发过来一个表格,我不会填,于是我就把表格转到了那个詹姆斯的邮箱中,詹姆斯跟我要了我的名字和出生年月,将表格填好后发到我的邮箱中,之后,我就将这个填好的表格转到了XXX@usa.com。第二天,对方给我回复了邮件说我的申请已被批准,但是需要花钱购买假期,我说我没有钱,之后詹姆斯就和我没有再联系。2017年9月20日左右,詹姆斯通过邮箱转发给了我一封信,同时有自称中国外汇总部的邮箱地址也给我发了一封同样的信,大概内容为:我的包裹已经转到北京的美国领事馆,到时候会有人联系我,希望我和他们配合。2017年9月底,一名自称姓金的女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现在包裹己经到了美国领事馆,过了几天,自称姓金的女子又给我打来电话,说包裹要邮寄了,要我支付8000美元的邮寄费。后来,我要求对方把包裹牌号照片给我发到邮箱中,我确认之后再付钱。2017年10月10日左右,我同意付钱了,对方给了我一个尾号9779的账户,我在一家农业银行的ATM机处,通过无卡汇款的方式分两次将54000元人民币转到了对方提供这个账户。对方收到钱后,自称姓金的女子跟我说包裹寄存时间太长了,我需要支付一笔储存费。之后2017年10月29日,我在同一家农业银行通过无卡汇款的方式向对方账户转账23000元。当天下午,自称姓金的女子给我打来电话,跟我说我必须来北京签字,才能拿到包裹。2017年11月1日18时30分左右,我乘坐高铁到北京南站。在来北京的路上,自称姓金的女子给了我一个电话让我跟这个电话联系。后来,我到北京后拨通了这个电话,这个号码给我发来一个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并且告诉了我乘车路线。我按照对方的要求到了这个社区,我到了之后,一名自称某社区的工作人员来小区门口接的我,并把我带到了一个房间中。之后,对方看了我的身份证,而后对方要求我支付了360元人民币的房费。11月2日14时许,我在某社区的休息厅看到了两名黑人男子。我和对方见面后,对方就给姓金的女子打了电话确认,之后我就带对方来到了我的住处,那两名黑人男子在我房间门口看了一眼没有进去。我问对方为什么没有带箱子,对方称:箱子在领事馆的仓库内,领事馆要15时左右才开门。所以,对方和我约定16时许过来给我送包裹。但是到了16时,他们也没有到。当天19时30分左右,两名黑人男子到了,手里还拿着一个紫色的牛津拉杆箱。进入我房间门后,其中一名黑人男子用钥匙没有打开箱子,然后他就叫人来给他送钥匙。21时许,对方把钥匙送了过来,把拉杆箱打开后,其中一名黑人男子在箱子中拿出了几张跟美元一样大小的物品,之后,他又从拉杆箱中拿出一瓶液体。然后,那名黑人男子就在一个盆中,将液体涂抹在了那件物品上,过了一会,我看到那个物品就变成了9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之后,那名男子让我去烧热水,把那张美元洗干净,并用吹风机将美元吹干。之后,其中一名黑人男子就给姓金的女子打了电话,通过姓金的女子告诉我:刚才那名黑人男子拿出的药水已经凝固了,需要拿到领事馆的实验室去化验。之后,那两名黑人男子留下了四张100美元的纸币让我第二天去银行试试能不能兑换成人民币,然后他们就离开了。后来,我女儿知道了这件事,她委托一个朋友在11月3日将我带到了另一家宾馆。之后,我就通过微信把新住址的地址发给了其中一名黑人男子。11月3日晚上19时许,两名黑人男子来到了我住的宾馆,他们没有拿箱子,只是拿了一个文件袋。当时,我们一直在通过微信交流,对方跟我说又带来一瓶新的药水,并向我出示了药水的价目表,我说我不买,之后,他们就离开了。11月4日,我跟姓金的女子打电话,想要把箱子拿回上海,对方说钱没有洗干净,不能让我拿走。之后,我就买票回上海了。

我被骗了共计405000元人民币。我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只有詹姆斯的QQ号(QQ号:XXX,QQ昵称:詹姆斯),我没有跟那名美国人见过面。我也不知道在北京见到的那两名黑人男子叫什么,其中一名黑人男子自称是法国人,身高1.75米左右,体型偏胖,留胡须,当时身穿红色呢子大衣,穿深色裤子,微信号:×××,微信名:CISKO;另外一名黑人男子身高约1.7米,体型偏瘦,当时身穿黑色外套,戴黑白条纹帽子。我没见过姓金的女子,姓金的女子的联系方式157XXXXXXXX、151XXXXXXXX。

被害人丁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科巴即是向其展示用药水将黑纸洗成美元并在微信中与其聊天的外国籍男子、被告人亚巴特即是向其展示洗出美元过程的另一名外籍男子。

2.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姑姑丁某于2017年8月左右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一名自称詹姆斯的美国男子,通过几个月的聊天得到我姑姑信任。后来,该男子称其和美国政府有关系,可以通过非法途径给我姑姑带来巨额财富,但需要我姑姑向其缴纳手续费、洗钱费、介绍费等费用,后来我姑姑向对方转账28.3万元人民币。之后那名男子让我姑姑来北京,声称向我姑姑讲解挣钱的方法。2017年11月2日20时许,我姑姑给我姐姐(张某芸,女,30岁)打电话说其已经来到北京。随后,张某芸就给我打了电话。直到11月3日16时许,我姐姐张某芸告诉我,我姑姑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A座922房间与两个黑人在一起。后来我姐姐托朋友将我姑姑接到北京市朝阳区宋家庄某酒店。我下班后,先去北京南站接了我姐姐,随后我和姐姐张某芸一起来到宋家庄某酒店。到了酒店后,我姑姑跟我们说了来北京的经过。她相信对方的话来到北京交易药水,来到北京后,她和两名黑人男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A座922房间见了面,当时两名黑人男子向她展示了将黑纸变成美元的过程,还给了她洗好的400美元纸币。我们到酒店的时候两名黑人男子己经离开。然后,我就打110报警了,双井派出所的民警在电话中告诉我哪汇款的哪负责,他们管不了。然后我就让我姐姐用我姑姑的手机继续和两名黑人男子联系,称还想继续交易,并将两名黑人男子约到了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附近的一个餐厅,我确认两名黑人男子进入麦当劳后,我就打110报警了。之后,两名黑人男子和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徐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科巴、亚巴特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厅内见过的那两名黑人男子。

3.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初,我在探探聊天软件上认识了一名外国男子(自称John),聊了一段时间后,该男子向我要了我的一张银行卡号,开户行是中国银行,尾号2354,并称过段时间有人会往我的这张卡上打钱,收到之后,再把钱转给他。过了几天,这张银行卡上进账1万元人民币,我手机银行上显示是给我打钱的人叫朱某。然后John向我核实后,让我在微信中添加另外一名外国男子微信名:Alexyoung为好友,并让我把1万元人民币转给通过微信转给Alexyoung,我向John确认后,将1万元人民币转给了微信名为Alexyoung的男子。之后我就一直在和微信名为Alexyoung的男子通过微信聊天。而且我名下尾号7130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账户、尾号2545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户、尾号2354的中国银行储蓄卡账户陆续收到了不同的账户给我转的钱,金额不等。微信名为Alexyoung的男子跟我说这些钱是他帮一个做服装生意的朋友收的钱,我收到钱后还要把钱转给他的朋友,有的时候让我把钱转给Alexyoung本人。有时候转给Alexyoung给我的另一个微信号Royalty的微信账户内。后来我的微信限额,微信名为Alexyoung的男子又给了我一个支付宝的二维码,让我向该支付宝账户中转账。

2017年9月17日有一个名叫丁某的人给我转钱,我通过网上银行看到丁某向我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34000元人民币,Alexyoung称丁某的转款是他的朋友做服装生意供货的钱。我收到钱后,我将34000元人民币转到了我尾号2545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内,之后我通过微信将34000元人民币转到了Alexyoung的微信账户中。

有时候微信名为Alexyoung的男子会让一名黑人男子直接找我来取现金,那名黑人男子找我拿钱的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我现在只记得三次:第一次是在2017年10月14日,当时我给他423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7年10月17日,当时我给他151500元人民币;第三次是在2017年10月27日,当时我给他54000元人民币。

陈某2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科巴就是曾找她取走现金的黑人男子。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我从2017年7月到11月一直在帮微信名为高卓Madagascar的人转钱,一共他转了共有几十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不清楚,获得大约四五万元的收益。被害人丁某分别在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3日三次向我尾号为3245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中转过45000元人民币、129000元人民币、1200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是2017年7月份,当时我买完手机缺钱,然后我就把我的情况跟微信好友高卓Madagascar说了,他说可以帮我,说之后会有一笔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把这笔钱转出去,会得到一笔好处费。然后,我就把我的银行卡信息告诉高卓Madagascar。过了几天,我的银行卡进账10多万元人民币,然后,我就去西安的一个车站接高卓Madagascar,和他一起到一家银行把我银行卡中的进账10多万元人民币取出来给了他,之后,高卓Madagascar称要去见他的老板,给了我5000元人民币后就离开了。从这之后,我的银行卡中陆续收到转账,我接到转账后,就把银行卡中的钱取出来,然后转到高卓Madagascar给我的尾号8975的账号中,具体转几次我记不清楚了。直到今天早晨,我尾号2715的中国银行储蓄卡,进账19800元人民币,我把钱取出来,到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寓门口的农业银行ATM机上,把钱转到了尾号8975的账户上。在这个过程中,大概有四、五次,是高卓Madagascar让我把钱取出来后交给了一名黑人男子。我收到的丁某的这三笔钱根据高卓Madagascar的要求,取出现金后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农业银行转到了尾号为8975的账户中,以上三笔钱我一共盈利约6000元人民币。

5.证人S某1的证言证明:我认识MILLIMONOFRANCISKOBA(即被告人科巴),他是我的一个朋友。他应该是2017年10月份左右去的北京,具体时间我不知道。他走之前和我说他朋友来北京了,他要去北京和他朋友见面。2017年11月3日我打过一个电话给他,问他如何处理他留在我这里的一个行李,在电话中他告诉我他那时已经在北京了。他之前称自己的护照丢了,然后于2017年10月份左右拿到了新的护照。

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发还清单证明:民警起获并扣押被告人科巴随身携带的关于用药水清洗美元的过程说明以及药水价目单等英文彩页纸2张、白色Vivo牌Y55型手机1部;并起获被告人亚巴特随身携带的苹果牌手机及三星牌手机各1部。后上述3部手机已经被别发还被告人科巴、亚巴特。

7.被害人丁某尾号5990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丁某尾号141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人陈某1尾号3245的中国银行账号明细清单、陈某2尾号2354的中国银行账号明细清单、S某2名下尾号6477的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清单、T某名下尾号9779的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清单、柴某名下尾号8975的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清单证明:在涉及“詹姆斯”抚恤金的提取、运送过程中,被害人丁某按照对方要求,通过柜台转账、网银或ATM机转账钱款共计405000元。

8.被害人丁某拍摄的行李箱、保险箱、美元的照片证明:二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丁某见面时所带的行李箱内装保险箱,以及二人向丁某演示“洗美元”后将“洗好”的美元给了被害人的情况。

9.从被告人科巴处起获的标题为美国财政部指令以及美国大使化学溶解价格清单的两页彩色纸张以及翻译件证明:被告人科巴于被抓当天随身携带该两页纸张,纸张上面标有“SSD14自动溶液”,系将黑纸洗成美元的药水介绍及价格清单。

10.二被告人手机鉴定意见、被害人丁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陈某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科巴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詹姆斯”QQ邮箱聊天记录证明:在丁某到达北京后,“詹姆斯”通过QQ聊天以500万元美金抚恤款需要清关费、佣金、邮寄费、表格费、购买假期等理由要求丁某继续给付钱款;同时被告人科巴通过微信向丁某提出购买药水清洗美金的要求。另证明一位男士为科巴提供了从上海至北京的火车票。

11.到案经过证明:六里屯派出所民警接徐某报警后,在朝阳区甜水园某餐厅内将被告人科巴、亚巴特抓获归案。

12.科巴国籍身份认定书、亚巴特国籍身份认定书证明:科巴、亚巴特的国籍及身份情况。

13.被告人亚巴特供述:我于2017年3月4日通过广州入境中国,在广州做生意,后于4月份来到北京谋生。2017年6月前后,我在一家餐馆吃饭认识的科巴。今年9月,我身上没有钱也没有住的地方了,有一天我在北京三里屯的一个商店见到科巴,就聊起来了,然后他就让我跟他一起住了。科巴的住址我不知道,我对北京不熟悉。2017年11月2日,我跟随科巴来到一个酒店公寓休息厅,见到了一名中国女性,我们一起上了9层她住的房间,科巴和中国女性用微信聊了一会,我们就走了,但是没有回家,科巴把我放在了一个地方,说他要去取一个保险箱,然后晚上19点左右,科巴拉着一个紫色的行李箱和我汇合,我们又打车回到中国女性住的房间找到她。科巴打开行李箱,里面有一个棕红色的保险箱和一个被棕色胶带缠着的一升装的玻璃瓶,但是当时科巴没有拿保险箱的钥匙,就又联系了一个黑人给他送来钥匙,晚上21点左右,我下楼帮科巴取来了钥匙,是两把银色钥匙,科巴给一个中国女翻译打电话说“让中国女性好好看这个过程”,然后他用钥匙把保险箱打开,我看到里面装满了被裁减成美金大小的黑色纸张,然后他从保险箱的最上面拿出了10张左右,就迅速把保险箱锁上了。然后又从行李箱里拿出了玻璃瓶,之后科巴从房间里找了一个塑料碗,把10张黑色纸放在碗里,然后从瓶里倒入了一些液体开始洗这些黑纸,他又让我去拿一些开水,把开水倒到黑色纸上,过了一会这些黑色纸就变成了面值100的美金。中国女性用吹风机帮科巴一起把美金吹干,科巴把其中几张给了中国女性让她去验证真伪,剩下的就自己拿走了。我们走的时候中国女性说把想箱子留下,但是科巴给那个中国女翻译打电话让她帮忙翻译说“药水已经凝固了,我们得回去化解”,最后还是科巴把行李箱拿走了。然后我们打车回家,科巴让我先回去,他自己拉着行李箱和保险箱走了。在整个过程中我只是听科巴的吩咐,把开水倒在黑色纸上,其余都是科巴操作的。11月3日,我们又在另一个宾馆大厅与这位中国女性见了面,见了面之后也是科巴用微信和她交流的,当时科巴好像拿了一个文件袋,但是里面有什么我不知道。到我们被抓当天,科巴带着价目表给中国女性看,但是他有没有向中国女性要钱,我并不清楚。在整个过程中我就是帮助科巴一起演示洗钱的过程,科巴没有答应给我酬劳,我就是觉得我吃住都是跟着科巴,帮忙而已。科巴除了在北京,是否去过别的城市我不清楚,科巴经常会一个星期左右就出去待个两三天再回来,至于去干什么我不知道。我不认识也没有接触过詹姆斯。我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詹姆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丁某先通过网络结识网名为“詹姆斯”的网友,并被对方以代收抚恤金缴纳各种费用为由将被骗的人民币40.5万元转账至对方指定账户。2017年11月1日,对方要求丁某来京的目的仍然是拿取包裹。丁某来京后,被告人科巴、亚巴特实施的仍是围绕需用特殊药水洗出该笔“抚恤金”而向被害人诈骗钱款的骗局,且证人陈某2又辨认出被告人科巴是曾前往其处领取钱款的黑人男子、被告人亚巴特供述其参与犯罪的情况亦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足以证明被告人科巴、亚巴特负责线下接触环节,参与实施了本案对被害人丁某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行为。故,被告人科巴当庭所作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在案银行交易明细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被害人丁某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元,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金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科巴、亚巴特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科巴、亚巴特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科巴系主犯,被告人亚巴特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鉴于被告人亚巴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对亚巴特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在案证据虽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科巴、亚巴特参与实施了本案诈骗行为,但目前关于被害人丁某的被骗款项的去向不明,结合二被告人出现在本案整体过程的时间节点、具体实施行为,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二人适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科巴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科巴系被人利用、对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科巴、亚巴特积极参与、实施诈骗犯罪,其二人是否明确知道被害人前期的被骗金额以及是否分得全部赃款,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亚巴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二被告人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科巴、亚巴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科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亚巴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科巴、亚巴特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轶凡

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

人民陪审员  孙俊发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若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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