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立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静,北京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笑微,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女,1995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文振,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颜×2,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1,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刘×、颜×1、颜×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及其辩护人杨立民、曹静,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吕笑微,被告人刘×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金澎、张文振,被告人颜×2及其辩护人朱永晖,被告人颜×1及其辩护人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杨×、刘×通过在“两杆大烟枪”“粉红豹”等QQ群或微信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并组织覃某某(女,30岁,重庆市人)、唐某某(女,28岁,辽宁省人)等八人在本市朝阳区世贸工三公寓、东城区海晟茗苑小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颜×1、颜×2在明知欧×租赁其位于东城区海晟茗苑小区的房屋用于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多次帮助欧×将嫖娼人员带入房间中进入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后被告人欧×、杨×、刘×、颜×2、颜×1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欧×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刘×、颜×2、颜×1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欧×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杨×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刘×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颜×2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1辩称自己没有出租房子给欧×,也不知道欧×租房的用途。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颜×1不知道欧×租房用于组织卖淫,指控其协助组织卖淫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颜×1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欧×通过在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并组织覃某某(女)、唐某某(女)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世贸工三公寓、东城区海晟茗苑小区等地进行卖淫。
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杨×帮助欧×实施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等工作。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帮助欧×实施联系嫖客等工作。
2017年初,被告人颜×2、颜×1在明知被告人欧×租赁二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海晟茗苑小区的房屋用于卖淫嫖娼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欧×,并多次帮助欧×将嫖娼人员带入该小区。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欧×、杨×、刘×、颜×2、颜×1被抓获归案。起获小米牌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苹果牌A1661型移动电话机1部、玫瑰金色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VIVO牌移动电话机1部、小米牌移动电话机1部、玫瑰金色苹果牌A1661型移动电话机1部、金色华为牌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苹果牌A1660型移动电话机1部、粉红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金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金色金立牌移动电话机1部、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其他移动电话机6部、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部、粉色笔记本1个、银行卡3张、U盘1个,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覃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我朋友介绍了我认识“×××”,然后又加了“小悦颜琛爷”的微信。“×××”将我拉进“26-1-欣娅”的群,里面有我、“×××”“小悦颜琛爷”“异国风情”“春色撩人”。在群里面只有我上班接活,其他几个都不接活(我认为是客服)。2017年4月17日13时许,微信“×××”通知我到海晟茗苑26号楼的房间。我在这里先后和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并分别收取1600元。每次收钱后,我微信转给“×××”600元。我跟“小悦颜”说门外有人,她就让我把我俩的聊天记录和两个微信好友删除了。“小悦颜”是我老板,房租都是她交。我的花名叫“欣娅”。覃某辨认出李某1、赵某1是在北京市东城区海晟茗苑26号楼1单元的房间与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子。
2、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17日,我就微信联系“×××”(每天更新朋友圈中卖淫女的信息)嫖娼,对方让我到东城区海晟茗苑26号楼的房间找欣娅。我和欣娅发生了性关系,并付款。李某1辨认出覃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
3、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下半年“小悦颜”加了我QQ,她的空间里有很多卖淫女照片,还有他微信二维码。我加了他微信“×××”。2017年4月17日11时许,我联系“×××”,看上她朋友圈中叫欣娅的女子。我们商量好价格,她告诉我在海晟茗苑26号楼1单元的房间。我上楼敲门进屋,女子自称欣娅,我们发生性关系。赵某辨认出覃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
4、证人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小悦颜让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利国际小区接客卖淫。她的微信“小悦颜琛爷187*9071”,“×××”。微信记录删了。房租是小悦颜交的。每天中午,“小悦颜琛爷187*9071”的微信给我安排活,他通过微信跟我说客人来了,客人就自己上来了。我卖淫挣的钱中600元交给“小悦颜琛爷187*9071”。我的花名“小熊”。唐某1辨认出耿某、吕某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利国际小区与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子。
5、证人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17日,我通过“182*6534”的电话到永利国际小区与唐某某卖淫嫖娼。
6、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开始,我通过微信“小悦颜”“异国风情”找了几次小姐。2017年4月17日,我又联系微信“小悦颜琛爷187*9071”(微信号:×××),到永利国际小区与唐某某卖淫嫖娼。
7、证人麦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中旬,我通过一个姐妹介绍给我微信“×××”(小悦颜)。该人让我加了另一个微信号(×××),让我到朝阳区世贸工三公寓的房间。我们有一个微信群“3单元混血”,里面有我、“×××”“小悦颜琛爷”“异国风情”“春色撩人”,其他四个人都可以给我发活。2017年4月17日,我先后和两名男子在世贸工三公寓发生了性关系,他们分别给我微信转账1600元。我的花名“混血”。麦某辨认出赵某2是与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子。
8、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我通过微信“×××*1809”联系嫖娼。4月17日,我到世贸工三公寓与麦某卖淫嫖娼。
9、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有一个“二单元橙橙”的微信群,里面有我、“×××”“×××”“xiaochen19968”“×××”,除我外都是客服。2017年4月17日11时许,“xiaochen19968”通知我客人快到了,当天我陆续和六名男子发生了性行为。房间是客服帮我租的。如果嫖客给我1500元,我给客服500元;如果嫖客给我2100元,我给客服600元。房租开始是“小悦颜”给的每天600元。后来“异国风情”说每天要给客服开工资开销很大,让我付一半房租。我每天下班的时候给“小悦颜”300元房租。小悦颜是老板。我的花名“橙橙”。我还住过永利国际2单元的其他房间。我的房间换了,微信群的群名也会改成我住的房间。王某1辨认出郭某、李某2、王某2、张某1是与其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子。
10、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我通过QQ群找了一个卖淫的微信号。2017年4月17日17时许,我通过微信号“×××”(“异国风情”,电话187*9071)联系嫖娼,并在朝阳区永利国际2单元的房间与王某1卖淫嫖娼。
“×××”每天更新朋友圈,有卖淫女子的图片,不同女子价格不同,图片标注卖淫女的名字、三围,需要哪个卖淫女就跟微信号联系,对方给你安排时间地点。接电话的女子声音和橙橙不是一个口音。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我在论坛中发现一个QQ号(异国风情×××*8809)。2017年4月7日,我联系对方,并于次日在永利国际与小熊卖淫嫖娼。4月16日我再次联系异国风情,17日在永利国际与王某1卖淫嫖娼。
对方微信“×××”(小悦颜琛爷187*9071),通过182*6534加的对方微信是“×××”(异国风情)。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我通过QQ找了一个卖淫的微信号。2017年4月17日14时许,我通过微信号“×××”(电话187*9071)联系嫖娼,到朝阳区永利国际2单元与王某1卖淫嫖娼。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底有人加我微信,留的信息是招嫖。2017年4月17日,我和这个微信号“×××”联系找小姐,并到永利国际2单元与王某1卖淫嫖娼。
14、证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初,我在QQ群里看到有人发招嫖信息,招聘技师一月能挣几千,留了微信“×××”(小悦颜)。我加了该微信,对方让我加“×××-hotel”好友。我加好友后,他给我发消息让我到北京东城区海晟茗苑26号楼1单元,我就入住了。我的嫖资每次给招募我的人600元。小悦颜交房租。小悦颜建了一个微信群“×××-1-1107林熙”,里面有我、“×××”“异国风情”“春色撩人”“小悦颜”,他们负责给我发活。我的花名“林熙”。2017年4月17日,先后有两名男子到我海晟茗苑×××号楼1单元的房间,我和他们分别发生了性关系。两名男子都是通过微信给我转账1600元。董某辨认出王某3、蔡某是与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子。
15、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我在一个QQ群里看见“小悦颜微信×××*1809”,对方QQ空间发布招嫖信息。我加了对方微信。我在3月、4月初,约过欣娅、小熊。2017年4月17日,我又通过对方微信联系嫖娼,到海晟茗苑×××号楼1单元与董某卖淫嫖娼。
16、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我加了一个卖淫的微信号(小悦颜)。2017年1月,我通过小悦颜约了卖淫女“小熊”。之后,小悦颜把我拉进“VVVIP”的群(群里都是嫖客)。小悦颜怕她的微信被封,还让我加了“异国风情”的微信。4月17日,我通过微信“×××”联系嫖娼,到海晟茗苑×××号1单元1107室与董某卖淫嫖娼。
1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21日,我一个朋友给我一个微信号“×××”。我加了对方好友,说想做卖淫这行。对方给我一个北京市东城区海晟茗苑26号楼1单元的地址。“×××”(和“小悦颜”是一个人)建了微信群“24-1-罗拉”(我换房间群名就更换),里面还有“×××”“异国风情”“小悦颜琛爷”和我,他们三个都给我安排客人。2017年4月17日,我在房间先后和三名男子发生性行为。
18、证人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到北京后,通过微信认识了“小琛爷”的女子,她说能给我介绍客人。对方安排我到朝阳区建华南路长安驿A座卖淫。我们有一个“娇萌萌建国门”的群,里面有我、“×××”“异国风情”“春色撩人”“小悦颜琛爷”,他们几个负责给我发活。小琛爷和客人谈价钱,我每单给她转账600元。4月17日下午,小琛爷通知我今天休息,说是看到楼下有警察。我加了小琛爷两个微信“×××”“小悦颜琛爷”。我的花名“娇萌萌”。
1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我通过一个微信群找到“小悦颜”,她当时在群里发布招女孩卖淫的信息。我有一个“26号-1-允儿”的微信群,里面有我、“×××”“×××”“xiaochen19968”。他们三个都是客服,给我介绍嫖客。客服让我们把客人服务好,让客人满意,服务不好的就要走人。小悦颜说雇了几个保安,负责我们安全,帮我们盯着警察。2017年4月17日,我先后和两名嫖客发生了性关系。
20、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开始,微信“小悦颜”(后改成“×××”)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长安驿公寓租房给卖淫女从事卖淫的情况。
2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开始,我受微信“小悦颜”雇佣,每天中午在长安驿公寓A座楼下盯警察。
2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开始,微信“小开心”让我在长安驿公寓B座楼下盯警察,说楼上有卖淫女卖淫。期间我认识了张某2,他盯A座。有时警察来,我们会互通消息。张某2是给“小悦颜”家放哨的。
2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我帮刘×登陆“小悦颜”提供的微信号,并回复嫖客。
24、证人初某的证言证明:永利国际2单元的房间是我出租的,是一个微信“小悦颜琛爷187*9071”的人(电话182*6534)从我这租的。她有时候租两三天,有时候租十几天。我每次都问她续不续租,房钱一天一结。她喜欢要高层的房。我不对入住人员登记。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后,我把我从房东那租来的房子挂在途家网上。别人通过途家网向我租房子,我就不管入住人是谁,也没见过入住的人。
26、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我和颜×2聊天的时候,她跟我说:我租的房子里住着卖淫女,不时在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过段时间,颜×2又告诉我:卖淫团伙的成员经常让她带嫖客去找卖淫女,给她些钱。
我的微信好友里“小悦颜”“异国风情”“春色撩人”等微信号是我加的,和颜×2她们没有关系。
27、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日,我到北京投靠我两个表姐颜×2、颜×1。她们在北京市东城区海晟茗苑×××、26号楼租了一些公寓,再以日租房的形式出租。我在房产中介上班,住在她们办公地点。我平时听我两个表姐聊天:她们把几间房子租给卖淫小姐。因为小区管理比较严,没有门禁卡不能进小区,小姐到小区租房或者嫖客找小姐的时候,我两个表姐会去小区门口把他们接进来,带他们去房间。2017年4月17日,我下班回到住处的时候,我两个表姐被警察抓了。民警把我也带到派出所。我不参与两个表姐生意上的事。唐某2是颜×2的男朋友,两人吵架分手了。唐某2一直想和颜×2复合。
28、微信聊天记录及注册信息、QQ聊天记录及注册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明:唐某某、林某辉等人通过微信聊天沟通卖淫嫖娼、及支付嫖资的情况。被告人欧×、杨×、刘×、颜×2通过微信沟通联系嫖客、卖淫女、房间等的情况。
涉嫌卖淫嫖娼及相关活动的微信“×××-1-林熙”等群,及关于卖淫嫖娼的相关聊天,转账记录。
29、物证照片证明:随案移送的移动电话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物品的情况。
3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从欧×处扣押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部、小米牌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苹果牌A1661型移动电话机1部、玫瑰金色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部、银行卡3张、U盘1个、粉色笔记本1个;从杨×处扣押VIVO牌移动电话机1部、小米牌移动电话机1部、玫瑰金色苹果牌A1661型移动电话机1部;从刘×处扣押金色华为牌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苹果牌A166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从颜×2处扣押粉红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从颜×1处扣押金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金色金立牌移动电话机1部、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以及从覃某等人处起获移动电话机的情况。
3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覃某等人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2、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2017年4月17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美第一城美食街杨家火锅将欧×抓获;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北京大院将杨×抓获;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龙凤云州小区11幢门前将刘×抓获;在北京市东城区海晟茗苑×××号楼2单元将颜×1、颜×2抓获。被告人欧×、杨×、刘×、颜×2、颜×1的身份情况。
33、被告人欧×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底,我用QQ号进了一个招嫖群,我用这个群给招嫖客人介绍小姐;后来这个群被封了。2017年1月,我建立微信招嫖群“异国风情”,给嫖客物色和介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至今。我进了很多QQ群,然后在各个群里发一些招嫖信息,有嫖客需要小姐就直接加我QQ或者微信私聊。我就给嫖客发小姐的图片,介绍小姐的服务,让嫖客挑选。嫖客看中小姐后,我就给嫖客开好房,安排小姐在房间等客人过来,具体嫖娼费用和服务是小姐和客人谈,但都是按照800元起步的。小姐跟嫖客完事后,会把部分钱通过微信转给我。我跟小姐三七开,或者四六开,这根据最终卖淫的嫖资决定,我在嫖客和小姐中充当客服。嫖资转到我×××*8770的微信,我提现到我建设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我在永利国际公寓、海晟茗苑公寓、地杰长安驿公寓(有专人盯梢)、世贸工三公寓这四个地方给嫖客开房间。我没有对海晟茗苑的房东明说是从事卖淫活动。
我还有两个客服,杨×和媛媛。杨×于2017年1月给我干招嫖客服,干了一个多月。后来杨×出来组织介绍卖淫活动。我给杨×微信客服号,让她在里面发招嫖信息、联系嫖客、给嫖客介绍小姐。杨×跟嫖客谈好嫖资及小姐后,我安排房间给嫖客和小姐入住,从事卖淫嫖娼。杨×微信号×××*9383,微信名“多点真诚,少点套路”。2017年2月,微信“媛媛”开始跟我干:我给她微信号和QQ客服号,让她在里面发招嫖信息、联系嫖客、给嫖客介绍小姐。媛媛跟嫖客谈好嫖资及小姐后,我安排房间给嫖客和小姐入住,从事卖淫嫖娼。
我手里的小姐有:欣娅、允儿、小熊、娇萌萌、林曦、橙橙、混血,其他具体名字我不知道。我跟他们都是微信认识,没有谋面。每个小姐的微信号跟我们三个客服微信号,我“×××”的微信号建一个群;这么建群就是不想让小姐知道其他小姐卖淫情况及卖淫的房间号。我用小悦颜的微信号×××*1809,支付宝名字陈小龙,账号139*7273,来收支款项。我QQ×××*179(昵称琛琛),招嫖群“异国风情”。我有四个微信号:“×××”(昵称小悦颜琛爷187*9071,绑定手机号×××*1809,专门用来和嫖客联系)、“×××”(绑定手机号×××*8770,专门用来和女孩联系)、昵称“春色撩人171*4479”(绑定手机号182*6534)、昵称“异国风情187*9071”(×××,绑定手机187*9071,用来发布招嫖信息、充当客服工具)。
我用扣押的4部移动电话机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小米牌笔记本电脑用来发布招嫖信息和联系卖淫嫖娼;扣押的粉色笔记本中记的花名等信息不是我写的;扣押的三张银行卡不是用来转账的;扣押的U盘不是我的。
4月17日下午四五点,欣娅在海晟茗苑公寓809卖淫。她微信联系我说外面有人敲门,害怕有警察扫黄,让我去看看。我就让海晟茗苑的房东去看,对方告诉我是美团外卖的人。我告诉欣娅外面没事。
34、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欧×在微信上联系我称有一个联系嫖客嫖娼做售后的工作,我当时没答应。2017年1月,欧×让我搬去她海淀区的房子住。1月20日左右我住进去,十多天后我开始给欧×做联系嫖娼的售后。欧×给我一个微信号和密码,我登陆后里面有很多嫖客的微信,欧×让我在朋友圈里更新卖淫小姐提供服务的信息,在微信上聊嫖客;有嫖客问卖淫小姐信息及时回复。嫖客选好卖淫小姐、商量好价格后;我问欧×小姐的地点,把欧×的电话和卖淫小姐的地点发给嫖客,让嫖客到楼下后给欧×打电话。欧×会在电话里告诉嫖客卖淫小姐具体的房间号,嫖客去卖淫小姐的房间敲门;欧×告诉卖淫小姐嫖客到了给开门。嫖客进房间卖淫小姐提供服务,嫖娼结束后客人把钱给小姐。小姐拿走自己的提成后,把剩下的钱转给欧×。欧×每天或隔几天把提成微信转账给我。
欧×组织卖淫嫖娼的地点有地杰长安驿、永利国际购物中心上面的公寓、世贸工三公寓。据我所知欧×手里有十来个卖淫小姐。我帮欧×介绍过卖淫小姐,帮欧×租过小姐卖淫的房间。
我是客服,帮欧×和嫖客聊。欧×还有一个女客服。欧×租卖淫房间,自己也聊嫖客、联系卖淫小姐、组织卖淫小姐卖淫;小姐拿到嫖资后把钱打给欧×。我给欧×干到2017年3月17日。从欧×处扣押的粉色笔记本,是我用来记录卖淫小姐情况的。我用粉色苹果牌移动电话机登陆客服微信,扣押的另外两部移动电话机是我自用的。
35、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小悦颜”在微信朋友圈招客服,我问了她。她说是用QQ和微信号给男客人介绍女孩,给他们介绍卖淫嫖娼,介绍成功一个给我提成。我就干上客服了。上家给我QQ(×××*991、×××*198)和微信号(“春色撩人”“异国风情”)里有女孩的照片,还有卖淫嫖娼的介绍。男客人看到这些会加我QQ和微信号,问我有没有女孩、服务内容等。我回复他们,他们嫖娼我就把客人的手机号放到卖淫的客服群,把客服电话182*6534(187*9071、×××*8770)给客人。我联系完客人,把信息发到微信群里(群里有我、“春色撩人”“异国风情”“×××”“小悦颜琛爷”)。之后客人与小姐卖淫嫖娼。这两天我男朋友梁某休息,他用手机登陆我给他的“春色撩人”微信帮我介绍卖淫嫖娼了。
我的微信名“媛媛”关联我的手机号182*4113;支付宝也是我手机号182*4113。小悦颜给我转账的支付宝账号叫“小龙”,微信用的“小悦颜”“×××”。我用自己的华为牌移动电话机登陆客服微信号,当客服介绍卖淫;苹果牌移动电话机是我自己的。
36、被告人颜×2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我和姐姐颜×1开始在北京市东城区海晟茗苑做二房东:我们以个人名义从房主或中介手里租房子,再把房子以日租或短租的形式租给他人,赚差价。2017年初,一个客户联系我们租房,对方有两个微信“×××”(昵称小悦颜琛爷187*9071),另一个微信昵称是“×××”。此人是个女的,我们平时管她叫“小悦颜”,她的手机号187*9071、182*6534、×××*1809、186*×××46、136*7853。这个人一直在我和颜×1这里以日租房的形式租房子。小悦颜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把房费转给我。我们慢慢了解到,这个女的应该是一个卖淫团伙的成员:她经常把从我们手里租来的房子给很多年轻女子住,这些年轻女子衣着暴露,打扮的光鲜亮丽;入住后经常不出房间,而且一天之内就会有不同的男子来房间里;我替她们打扫房间的时候还经常能看到许多用过的避孕套。我们就知道这些女子都是卖淫女。后来小悦颜跟我们熟络了,就让我或者我姐姐帮这些卖淫女带嫖客(很多嫖客都是第一次来这里,没有小区和楼门的门禁卡)。我们姐妹就负责把嫖客接进去,有时候我还把嫖客带到卖淫女所住房间的楼层,方便他们进行卖淫嫖娼。每次带完,小悦颜会通过微信给我发一个80多元的红包作为辛苦费。
2017年4月16日和17日,小悦颜通过微信联系我要三间房。我把东城区海晟茗苑×××号楼1单元的房间、26号楼1单元的房间租给她。17日18时许,小悦颜微信联系我,26号楼房间外有人敲门,他们怕有人发现卖淫嫖娼活动,就让我去房间外面帮他们打探望风。我去看了是穿美团外卖工作服的男子,并和他一起坐电梯下楼。我微信告诉小悦颜没事,就是个外卖送餐员;还偷拍了送餐员的照片发给她。
我在房租利益分配上有主导地位,近期我让颜×1拿了四套房的所得利益作为她的回报。四套房不是固定的,她工作上听我安排。手机号184*9919是我们租房用的工作手机,我和颜×1一起使用,该手机的微信号“×××-hotel”。扣押的粉红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是我自用的,我和颜×1工作用的是金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
37、被告人颜×1的供述证明:我不知道欧×是干什么的,我没见过她,只听妹妹说过她是一个房客而已。我不知道他们是从事嫖娼活动的。扣押的金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是工作用的,金色金立牌移动电话机是颜×2的,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是我自己用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人颜×1关于其没有出租房屋给欧×,亦不清楚欧×租房用途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的供述证明没有告诉过颜×2、颜×1租房用途;但在案颜×2的供述、证人唐某2、颜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颜×1明知其和颜×2出租给欧×的房屋是用来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故本院对被告人颜×1的此项供述和辩解不予确认。在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互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欧×组织卖淫、被告人杨×、刘×、颜×2、颜×1组织卖淫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颜×1、刘×、颜×2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颜×1、刘×、颜×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杨×、刘×、颜×2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本院对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杨×、刘×、颜×2各自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颜×1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无罪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颜×1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卖淫场所、接引嫖客,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欧×、杨×、颜×1、刘×、颜×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刘×、颜×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颜×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颜×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已在案)。
四、被告人刘×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颜×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已在案)。
六、在案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小米牌移动电话机一部、黑色苹果牌A1661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移动电话机一部、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粉色笔记本一个、玫瑰金色苹果牌A1661型移动电话机一部、金色华为牌移动电话机一部、金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之变价款,用于折抵被告人欧×的罚金;VIVO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小米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之变价款,用于折抵被告人杨×的罚金;黑色苹果牌A166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之变价款,用于折抵被告人刘×的罚金;银行卡三张、U盘一个,发还被告人欧×;金色金立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颜×1;粉红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一部、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颜×2;移动电话机六部,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周志敏
人民陪审员 苏秀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