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尚晖刑事网官方网站!
网站公告:

马××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于2019年1月1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本市朝阳区朝阳路三间房加油站前,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后自动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马××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马××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以及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之情节,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乐 

上一篇: 袁××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下一篇: 没有了
其他案例
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判决书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判决隋××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书王×容留他人吸毒罪缓刑判决书王×盗窃罪缓刑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