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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增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朱永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于2018年9月24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广场十字路口东北角,妨害民警孙某某(男,40岁,北京市人)执行公务,并致其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孙国权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袁××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袁××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袁××与孙某某自愿达成调解,积极赔偿了孙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孙国权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聂某、王某1、王某2、梁某、姚某的证言、治安调解书、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人口信息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袁××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结合被告人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旭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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