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在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及阅卷的基础上,办案律师主要围绕庭审准备工作开展,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这个阶段律师会见的主要内容为:
一、介绍程序及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向被告人介绍审判阶段的诉讼期限及工作重点,针对整个审判阶段及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让被告人明白审判阶段其需要配合律师做哪些工作,对程序及工作内容都做到心中有数。
二、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是否存有异议,辩护律师需要就指控罪名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和确认。如果对案件罪名有异议,需要让被告人明白定性争议的焦点问题,从而提炼出需要强调或澄清的事实及需要提供的证据,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三、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问题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和确认
个别案件尤其是复杂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最终指控的事实会有所不同,甚至定性也可能产生变化。即便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过充分的沟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仍需要在拿到起诉书之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确认。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逐一进行核实、确认。
四、根据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确定辩护思路并与被告人达成一致
拿到起诉书后,检察机关的指控内容已经确定,但起诉书内容相对简单,辩护律师需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出控方的指控思路。从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可能还需要提出多个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协商。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前提下,辩护律师需要通过会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在开庭前确定最终的辩护方向及具体思路。
五、确认有关庭审程序问题
开庭之前的会见,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告人解释清楚以下程序的意义,并与其确认以下程序性问题:
1.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3. 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公诉人员等回避;
4.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 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 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 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9. 是否申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10. 是否申请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对质;
11. 其他可能影响庭审程序,对辩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性问题。
以上事项均需要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见过程中充分向被告人说明并听取其意见,需要提出有关申请的,应充分听取理由和依据,辩护律师结合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六、开庭前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开庭前的会见,最重要的是辅导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律师需要在会见中向被告人详细介绍庭审内容及庭审流程:核实身份、介绍权利、宣读起诉、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法庭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同时告知被告人每一个程序的进行方式、作用,控辩审三方分别要做的工作以及需要被告人做的工作,以便被告人心中有数。
多数被告人参加庭审都难免会紧张,此时还需要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做好心理安抚工作,打消其思想顾虑,有时甚至要对被告人的语速、语气、表情等方面进行辅导,告知被告人回答问题尤其是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要听清问题、经过思考后再回答,等等。
七、开庭后的会见
1.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也需要及时会见被告人,总结分析庭审情况,个别案件可能还需要为下一次庭审做好准备。
2.案件宣判后,辩护律师需要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商讨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