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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职务侵占罪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25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瑞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朱永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吕×使用假名吕强在位于本市朝阳区管庄杨闸环岛东卫城A座1301号的北京业盛缘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全职设计师。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吕×利用公司的空白收据从装修客户处收取人民币18000元装修中期款据为己有,并从公司离职。后被告人吕×被查获归案。赃款已退赔,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吕×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臧×、赵×、刘×、伍×的证言,收据、装修合同、辨认笔录、工资表、谅解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栾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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