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尚晖刑事网官方网站!
网站公告:

庞××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刑初16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及其辩护人朱永晖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庞××在本区光明桥西向东辅路上违法占用道路摆摊。当劲松城管执法队队员何某、郭某等人带领保安员杨某等人对被告人庞××摊位进行查处清理时,庞××暴力抗拒城管执法队执法,将郭某制服撕坏、胸部抓伤;将保安员杨某左小腿咬伤。后又故意堵塞交通,抗拒执法。在劲松派出所民警带领保安员到达现场对其进行劝阻时,其亦拒不听从劝阻。在民警和保安员欲将其强行带离时,被告人庞××将劲松派出所保安员李某右手臂咬伤。经鉴定,郭某、杨某、李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庞××后于当日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杨某、李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劲松执法队出具的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庞××的身份材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无视国法,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庞××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栾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蕊 

上一篇: 麻××盗窃罪判决书 下一篇: 白××犯盗窃罪判决书
其他案例
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判决书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判决隋××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书王×容留他人吸毒罪缓刑判决书王×盗窃罪缓刑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