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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永合会镇高窑村二区。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于2017年7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南十里居泰华滨河苑41号院5单元楼顶处及北京市通州区安北一路3号院新地国际7号楼楼顶处等地,非法架设广播电台信号发射机2台。经鉴定,查获的2台设备系统具备广播信号发射功能,发射功率为1000瓦,覆盖半径约为10至20千米,其工作频率为分别为100.1兆赫、96.4兆赫,非法侵占使用了调频广播专用频率,且会在一定范围内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频率为96.6兆赫)的合法信号形成干扰乃至阻断,属于擅自设立广播电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清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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