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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

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

案情介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姚××作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吉大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于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间,为公开募集资金,以承诺返本付息并高额回报为诱饵,与被告人杨××、赵××商议后,分别伙同被告人牛××、吴×、许×、王××1、杨×、崔××、杨××1、杨××2、彭××、王×、张××、刘××、郝××、刘×、王×1、马××、吴××1等人,以成吉大易公司的名义,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住邦2000大厦、SOHO大厦等地、河北省、吉林省及广东省等地,以投资经营“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凌云矿业投资基金”、“信联网城区域代理加盟项目”、“成吉大易项目基金”等项目为由,通过公司互联网平台、发放传单、口口宣传、开展讲座、参与大型商务论坛、招商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年投资回报率约定为12%至180%。案发后,经审计,上述被告人吸收2.46万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7.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姚××个人决策将吸收的巨额资金中绝大部分未用于项目实际经营活动,经审计,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64.5亿余元。被告人赵××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7.9亿余元;被告人许×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7.9亿余元;被告人杨××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5.7亿余元;被告人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3亿余元;被告人王××1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8亿余元;被告人牛××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8亿余元;被告人杨×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958万元;被告人崔××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692万元;被告人杨××1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54万元;被告人杨××2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61万元;被告人彭××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39万元;被告人王×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95万元;被告人张××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94.1万元;被告人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81万元;被告人郝××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06万元;被告人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48万元;被告人王×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20万元;被告人马××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19万元;被告人吴××1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9万元。

崔××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永晖律师接受崔××家属及其本人委托后,为其提供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和详细查阅案卷卷宗后,给其出具合理建议,在取得其本人同意后,为其做有罪从轻辩护,辩护意见基本都被法院采纳,使其得到从轻处罚。

附:

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3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姚××,女,52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逊,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小萌,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男,58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恩峰,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女,59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地区负责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桑风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男,47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邯郸市成吉大易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虞荣俊,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帆,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1,男,40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睿,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伟,北京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男,32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翟公良,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2,女,43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开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晓明,北京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女,29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助理兼业务员,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女,45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辉,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男,39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兼业务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田洪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云霞,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男,30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兼业务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庆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长浩,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40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飞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28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云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男,47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兼业务员,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如,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男,31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外联、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深圳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金宝,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业雪,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女,46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风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1,男,49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兼业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超,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怡,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男,30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鲁升阳,北京市立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1,男,49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维稳工作人员兼业务员,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波,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左胜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1,女,37岁,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赵××、牛××、吴×、许×、王××1、杨×、崔××、杨××1、杨××2、彭××、王×、张××、刘××、郝××、刘×、王×1、马××、吴××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付晓梅、检察官助理叶萍、林芝、黄成、王书伟、何楚仪、王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及其辩护人李逊、李小萌,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虞荣俊,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赵恩峰,被告人牛××及其辩护人桑风珍,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李金宝、韩业雪,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吴风涛,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黄海波、左胜高,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田洪喜、王云霞,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朱永晖、翟公良,被告人杨××1及其辩护人邓睿、石伟,被告人杨××2及其辩护人罗开均、朱晓明,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郭志宇,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庆伟、黄长浩,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建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刘飞跃,被告人郝××及其辩护人刘如,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马云涛,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梁超、马怡,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鲁升阳,被告人吴××1及其辩护人赵永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姚××作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吉大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于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间,为公开募集资金,以承诺返本付息并高额回报为诱饵,与被告人杨××、赵××商议后,分别伙同被告人牛××、吴×、许×、王××1、杨×、崔××、杨××1、杨××2、彭××、王×、张××、刘××、郝××、刘×、王1×、马××、吴××1等人,以成吉大易公司的名义,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住邦2000大厦、SOHO大厦等地、河北省、吉林省及广东省等地,以投资经营“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凌云矿业投资基金”、“信联网城区域代理加盟项目”、“成吉大易项目基金”等项目为由,通过公司互联网平台、发放传单、口口宣传、开展讲座、参与大型商务论坛、招商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年投资回报率约定为12%至180%。案发后,经审计,上述被告人吸收2.46万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7.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姚××个人决策将吸收的巨额资金中绝大部分未用于项目实际经营活动,经审计,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64.5亿余元。被告人赵××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7.9亿余元;被告人许×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7.9亿余元;被告人杨××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5.7亿余元;被告人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3亿余元;被告人王××1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8亿余元;被告人牛××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8亿余元;被告人杨×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958万元;被告人崔××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692万元;被告人杨××1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54万元;被告人杨××2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61万元;被告人彭××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39万元;被告人王×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95万元;被告人张××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94.1万元;被告人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81万元;被告人郝××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06万元;被告人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48万元;被告人王×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20万元;被告人马××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19万元;被告人吴××1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9万元。

被告人姚××、王××1、杨××1、郝××、杨×、王×、牛××、许×、崔××、王×1、杨××2、刘×1、马××、吴××1、张××、刘××、彭××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1月23日、4月2日、4月7日、6月27日、7月3日、7月10日、7月21日、7月27日、6月27日、10月23日被查获;被告人赵××、吴×、杨××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3月3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投资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会计鉴定、投资协议书、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赵××、牛××、吴×、许×、王××1、杨×、崔××、杨××1、杨××2、彭××、张××、刘××、王×、郝××、刘×、王×、马××、吴××1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吴×、许×、王××1、杨×、崔××、杨××1、杨××2、彭××、张××、刘××、王×、郝××、刘×、王×1、马××、吴××1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不予认可,并辩称其未实施诈骗行为,仅是疏于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才造成无法偿还投资人本息。

被告人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能推定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姚××集资后,始终专注于真实的项目投资,没有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在资金链断裂后积极应对;会计鉴定报告确认的吸收资金数额及造成损失数额均不准确,其计算应以报案人实际投资金额为依据;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扣押在案的孙某1名下的房产不应作为本案赃物予以处理。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以投资人报案笔录、收款记录等作为计算依据;杨××并非成吉大易公司总经理,亦非成吉大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的组织者、策划者和返还利息、佣金比例的制定者,其仅是执行姚××的指令;杨××没有挥霍投资人的资金,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应构成自首,且主动退缴大量财产,希望法庭对杨××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认可,并辩称其未参与成吉大易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在成吉大易公司的建立、增资、变更、管理、运营中并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未占用成吉大易公司非法集资的资金,公诉机关指控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起诉书指控牛××参与非法吸收1.8亿余元资金数额过高;牛××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本案从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赃,希望法庭对牛××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吴×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并非成吉大易集团副总裁,其为姚××代持股份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吴×不应对信联网城、大易爱心基金、凌云矿业等融资项目承担责任;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系本案从犯,希望法庭对吴×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作为财务人员并未亲自参与成吉大易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许×仅是成吉大易集团所属部分实体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未实际参与成吉大易公司非法集资活动,没有非法收益;许×主观恶性不深,一贯表现良好,且系本案从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被告人王××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王××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王××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亿余元的证据不足;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本案从犯,希望法庭对王××1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并非成吉大易公司行政部经理兼业务经理;杨×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又系本案从犯,希望法庭对杨×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崔××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崔××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认定崔××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本案从犯,希望法庭对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杨××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属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杨××1的犯罪数额有误;杨××1系自首,悔罪态度良好,且系从犯,希望法院对杨××1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2并非成吉大易公司的业务经理,仅是普通业务人员;公诉机关认定杨××2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杨××2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诚恳,希望法庭对杨××2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彭××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彭××仅是成吉大易公司中的行政助理,虽然也接待客户,但并非销售员;公诉机关认定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本案从犯,希望法庭对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认定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误;王×系本案从犯,实施犯罪时间较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王×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主观恶性不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的犯罪金额有误;刘××系本案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刘××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郝××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为单位犯罪;郝××缺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要件;公诉机关认定郝××的犯罪数额有误;郝××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希望法庭对郝××公正判决。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且公诉机关指控刘×的犯罪数额依据不足,刘×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王×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系本案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王×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马××系本案从犯,其非法吸收的资金较少,平时表现良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马××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认定的犯罪数额均不予认可。

被告人吴××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1并非成吉大易公司工作人员,亦无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吴××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姚××作为成吉大易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被告人赵××、杨××预谋后,伙同牛××、吴×、许×、王××1、杨×、崔××、杨××1、杨××2、彭××、王×、张××、刘××、郝××、刘×、王×1、马××、吴××1等人,以成吉大易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平台、发放传单、公开宣传、举办讲座、召开商务论坛、招商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凌云矿业投资基金”、“信联网城区域代理加盟项目”、“成吉大易项目基金”等投资项目,并承诺返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在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广东省等地非法公开募集资金。经对在案书证及报案投资人提供的材料统计,上述被告人以成吉大易公司的名义对外非法募集资金20余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7亿余元。被告人姚××作为非法募集资金的实际控制者,仅将少量所募资金用于经营,绝大部分资金未用于上述投资项目;被告人赵××、杨××参与以成吉大易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余亿元;被告人吴×、许×在成吉大易公司及关联公司任职期间,为以成吉大易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余亿元提供帮助;在以成吉大易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过程中,被告人牛××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余万元、被告人杨××1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被告人崔××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0余万元、被告人杨××2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余万元、被告人彭××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元、被告人张××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被告人杨×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余万元、被告人王×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余万元、被告人刘××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被告人刘×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余万元、被告人郝××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被告人王×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被告人马××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余万元、被告人王××1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余万元、被告人吴××1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余万元。

被告人姚××、王××1、杨××1、郝××、杨×、王×、牛××、许×、崔××、王×1、杨××2、刘×、马××、吴××1、张××、刘××、彭××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被告人赵××、吴×、杨××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后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成吉大易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成吉大易公司的前身为北京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8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注资10万元,赵××占有100%股权,2010年9月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2013年1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1万元,2014年3月1日赵××将出资中的3500万元转让给姚××,并于2014年3月31日进行工商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成吉大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赵××担任监事,姚××持股70%,赵××持股30%。

2.成吉大易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前身为北京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1年1月4日注册成立,负责人邸某,2014年6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成吉大易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责人邸明变更为栾某。

3.邯郸市成吉大易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注资1000万元,杨××持股50%,李某1持股50%。

4.廊坊市成吉大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2014年9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1,注册资金100万元,王某1持股100%。

5.深圳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聂某1,注册资金1亿元,股东吴×持股45%,李某2持股35%,聂某1持股20%。

6.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原为北京×富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8月3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郑某1,2010年10月28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2011年1月1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2,股东变更为赵××占股60%,姚××占股25%,王某3占股15%,2011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股东变更为赵××占股60%,姚××占股40%,2014年3月25日,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姚××持股70%,赵××持股30%。2014年5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某1,聂某1持股70%,吕某1持股20%,潘某1持股10%。2015年1月6日召开股东会,姚××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于2015年1月16日进行工商变更。

7.北京东福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3,王某3占股60%,郑某占股20%,涂某1占股20%。2011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某,2013年7月31日,变更为郑某持股100%,2013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姚××持股100%。2014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某,孙某1持股60%,郑某持股20%,刘某1持股20%。

8.北京东福龙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原为北京易维通联合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4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2,刘某2持股70%,严某持股30%。2014年11月4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东福龙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1。

9.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份转让协议、王某1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证明:该公司于2003年4月2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曹某1,注册资金1000万元,曹某1占股60%、曹某2占股20%、李某3占股20%,2005年2月16日,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1500万元,曹某1持股73.33%,曹某2持股13.33%,曹某3持股13.33%,2007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3,同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某1。经数次股东变更后,2012年9月19日,王某1在该公司持股76%、曹某1持股5%、李某3股5%、甘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北京×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徐某1持股2%、李某4持股2%。2014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姚××持股51%、王某1持股21%、曹某1持股10%、张某1持股9%、徐某1持股2%、许某1持股2%、北京×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

10.北京星湖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1,注册资金1000万元,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持股49%,李某5持股33%,邱某持股10%,张某1持股8%。2014年3月31日,增加李某5为股东,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持股50%,李某5持股22%,李某6持股10%,邱某1持股10%,张某1持股8%。

11.星湖养老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50%,王某1持股50%。

12.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50%,赵××持股50%。2013年4月11日注册资金变更为1亿元,姚××持股1%,赵××持股1%,成吉大易公司持股98%。2014年2月21日,成吉大易公司将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4900万货币出资转让给姚××,2400万元转让给赵××,2000万元转让给江某1,400万元转让给吕某1,100万元转让给刘某4,同年3月4日股东变更为姚××持股50%,赵××持股25%,江某1持股20%,吕某1持股4%,刘某4持股1%。

13.湘西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栾某提供的湘西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协议证明:该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凌某,注册资金50万元,2013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5,股东变更为×富远矿业有限公司、余某、彭某,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某。2014年6月9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余某持股60%,深圳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0%。

14.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国际贸易株式会社与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份证明: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京日味千食品有限公司,1995年2月2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正山,注册资金72万美元,该公司于1995年开始经营面爱面本店,后不断增加面爱面分店。2005年11月4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为×国际贸易株式会社独资。2014年2月28日,该公司以1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姚××。

15.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04年9月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正山,股东为×国际贸易株式会社。2014年2月28日,×国际贸易株式会社将100%股权转让给姚××,2014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姚××持股100%,郑某为监事。2014年10月27日,股东变更,姚××持股83.6%,孙某1持股16.4%。

16.北京信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5,2014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1,赵某1持股100%。

17.北京成吉大易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注册成立,刘某6持股50%,吴×持股50%。

18.北京成吉大易武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50%,赵××持股50%。2012年12月14日变更为赵××持股24%,姚××持股24%,成吉大易公司持股52%。

19.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2,注册资金1000万元,张某2持股80%,李某6持股10%,赵某2持股10%。2011年1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张某2持股73%,李某6持股7%,赵某2、蒋某1、张某3、张某4、王某4、袁某2、陈某1、罗某1各持股2.5%。2011年5月6日吸收赵某3、赵某4为新股东,同年11月12日,股东变更为张某2持股90%,赵某3、赵某4各持股2.5%,赵某2持股2%,李某6持股3%。2012年4月8日,股东变更,张某持股30%,刘某6持股20%,张某5持股17%,蒋某1持股14%,孙某2持股14%,赵某3、赵某4各持股2.5%。

20.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9月8日注册成立,负责人赵××,由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资设立。

21.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某1,孙某1持股80%、李某7持股10%,王某持股10%。

22.北京汇圣韬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7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50%,吴×持股50%。

23.北京环×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原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5月1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某1,注册资金20万元。2014年1月23日,名称变更为北京环×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姚××持股50%,赵××持股50%。

24.易维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50%,宋某1持股50%。

25.今日特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注册,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75%,吴×持股25%。

26.福建今日特价网络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原为福建今日特价经济信息有限公司,2006年1月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江某1,后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今日特价网络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福州×众志计算机有限公司持股34%,×今日特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6%,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0%。

27.东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5,赵某5持股55%,滕某持股45%。

28.×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3月4日注册,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51%,肖某1持股25%,陈某1持股24%。

29.×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7月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姚××,姚××持股31%,肖某2持股49%,×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

30.天津智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吴×,姚××持股80%,吴×持股15%,刘某7持股5%。

31.天津东福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08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3,王某3持股60%,郑某1持股20%,涂某1持股20%,2012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某1,2014年3月15日王某3、涂某1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姚××,同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姚××持股80%,郑某1持股20%。

32.天津成吉大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赵××,注册资金1000万元,赵××持股70%,姚××持股10%,卢某持股20%,2014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

33.天津大易东福龙餐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原为天津京日餐饮有限公司,2008年1月1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正山,股东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2014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2014年7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大易东福龙餐饮有限公司,姚××持股100%,同年9月19日股东变更,姚××持股90%,孙某1持股10%。

34.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1997年12月11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李某8,2013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某,2013年12月18日注册资金变更为500万元,谢某持股80%,谢某2持股20%,2014年4月18日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元,谢某持股81.12%,谢某2持股18.88%。

35.×县×保健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阙某,注册资金150万元。2014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金某持股45%,姚××持股40%,雷某持股10%,姜某持股5%。2015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佟某1,佟某1持股70%,姚××持股20%,雷某持股10%。

36.广西×市金玉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05年4月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邹某,注册资本100万元,2005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江某,注册资金变更为500万元,2007年10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某2,2009年1月16日,股东变更为伍某持股65%,卢某2持股35%。2012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伍某,同年10月31日,伍某持股100%。

37.福州×众志计算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00年11月1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林某2,2011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9,同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居某,2012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某3。

38.东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5,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赵某5持股55%,滕某持股45%。

39.赵××与姚××签署的《协议》内容为:赵××自2014年3月26日起不再担任成吉大易集团董事长职务,不再持有成吉大易旗下所有企业的股权,不再具有任何管理人员身份。赵××在企业以前的发展中没有收取任何利益,同样也不承担企业之前和以后的任何责任以及债权债务。赵××从此与企业无任何关系。

40.成吉大易公司2014年4月工资表证明:该份工资表显示,姚××系成吉大易公司执行总裁,吴×为大区经理,许×为财务总监。

41.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及东福龙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姚××从×国际贸易株式会社购得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及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法人变更为姚××,2014年10月22日办理了变更手续。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到目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原因是,因公司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希望保留原有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所以工商局要求在丰台区开一家新面店才可以保留原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现公司正在办理当中。

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现有员工69人,目前为亏损状态;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69人,其中“面爱面”面店154人,“面爱面”现每天营业额约12万元左右,每家店的日营业额少的约1000多元,高的每月2万元左右,现经营状况为亏损。

42.《关于信安国际公馆的合作协议》证明:2013年12月23日,赵××、姚××作为成吉大易公司(乙方)代表,与北京×冠呈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合作经营信安国际公馆项目(小产权),甲方提供的信安国际公馆,除五层四合院、两间办公室及四楼一套客房,作价4亿元,乙方以2亿元获得北京×冠呈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

43.网络商铺租赁协议证明:2012年7月7日,李某11(出租方)与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了10间网络商铺的租赁协议,租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15年5月17日。

44.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证明:台湖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牛某)于2003年4月12日将台湖村观光园内土地430亩租赁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至2033年4月11日。承租方按照绿色、生态、民俗、科普、旅游观光为发展方向进行投资建设,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收益权、承租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出租权。前五年租金为每亩每年500元,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每亩租金1000元,从十一年至三十年每年每亩租金为2000元。后2010年7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租赁费从2010年起在原合同基础上每亩租金增加1000元。

45.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出具的关于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南星湖生态观光园规划用地性质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查阅通州区台湖镇镇域规划,在规划中星湖生态观光园地块用地性质为农林用地。

46.北京星湖养老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证明:甲方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乙方李某5、丙方曹某1、丁方李某6、张某6共同投资北京星湖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各方一致认可包括该公司在内的星湖园价值7亿元,其中一期工程钢结构基础工程以现状作价2亿元。

47.星湖养老产品介绍证明:该份介绍宣称,星湖园定位于打造公益的老年住宅、全新的退休生活体验,变养老为享老。计划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可提供2000名老人居住。星湖园涵盖园区医疗、宜老餐厅、设施农业、酒店会所等诸多优质配套设施;另依托公司旗下其他优势产业资源,实现高质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高端老年人群倾力打造真正的全龄化生态体验居住区。

48.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材料证明:湘西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拥有永顺县客西湖铅锌矿采矿权。

49.×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湘西自治州工商局提供的《资不抵债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累计投资已达3000万元。公司现有矿山名为×县×铅锌矿,位于×县×乡×村,矿区面积2.4389平方公里。公司拥有完整的合法采矿权,各种手续、证照齐全。公司资不抵债的原因是,2008年以来,产品销售价格远低于生产产品的成本价格。

50.×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缴费单、×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采发[2011]×号、[2014]×号公文、×国土资源小矿产备字(2010)104号“关于《×省×县×岗乡×铅锌矿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证明:×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县×铅锌矿开采矿种为锌、铅、铁,生产规模每年3万吨,矿区面积2.4389平方公里,采矿许可期限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

51.栾某提供的成吉大易公司凌云矿业项目吉林省客户信息证明:凌云矿业项目吉林省2014年5月、6月共有19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465万元;2014年7月共有17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460万元;2014年8月共有32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1165万元;2014年9月共有15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460万元。星湖养老地产项目吉林省2014年9月共有3人投资,金额共计145万元;2014年10月共有3人投资,金额共计100万元。凌云矿业转星湖养老地产项目吉林省2014年11月共有10人投资金额235万元。

52.凌云矿业投资指引、成吉大易凌云矿业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凌云矿业投资协议及不可撤销担保函证明: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发起设立成吉大易凌云矿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3亿元。投资人缴存至成吉大易公司指定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对×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的铅锌矿项目出资。投资收益从投资人将自有的合法资金缴存至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该款项的初次到账日即为今后每月权益分配日,按月付息。资金投资期限为6个月,在投资期限内,投资人不得提前收回所投资本金。该投资属风险级别较低的产品,年化收益为15%-24%。

湘西凌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余某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为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本次募集投资款本金返还及预期收益的兑付提供全额保证担保。×凌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本次募集投资款本金的返还及预期收益兑付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

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本次募集投资款本金返还及预期收益的兑付提供全额保证担保,为深圳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募集投资款本金的返还及预期收益兑付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

53.栾某提供的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书证明:2014年6月11日,成吉大易公司授权成吉大易吉林省分公司负责成吉大易投资基金的募集,同时声明投资方需直接与成吉大易公司签订《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投资协议》,方为有效;投资方的投资款须直接汇入成吉大易公司的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监管账户;该基金全部金额按投资方与成吉大易公司的投资合同执行;被授权人不能像非特定对象募集以上基金。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4.“成吉大易”宣传材料证明:该份宣传材料宣称,北京成吉大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正式进入集团化轨道运营,多家子公司业务并行发展,成为集金融第三方服务、移动电子商务为一体的产业金融联合体,主营业务涵盖金融、电商、地产、科技、餐饮等相关领域,运营有信联网城、智慧云社区、养老地产、快餐连锁、绿色食品等诸多项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监督科工作人员。2015年4月,盛某向该局反映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册。4月22日该局立案查处,工作人员到×房管局核实情况,发现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房屋产权证的内容与房管局登记内容不一致,说明该公司递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涉嫌造假。后该局向股东聂某1、吕某1、潘某1三人发了公函,聂某1在回函中称自己一直在福建老家,没来过北京,且2014年身份证丢失过,自己未担任过该公司股东,也没有出资能力。吕某1于2015年6月25日到该局配合调查,提供了×桥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及北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北天平司鉴(2015)文书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5月8日、2015年1月14日该公司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工商变更材料中的“吕某1”、“潘某1”的签字不是本人手写。潘某1始终未与该局联系。该局认为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应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该规定,该局拟对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因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被羁押,无法向其送达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暂时无法进行下一步工作。

2.证人栾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成吉大易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负责人,吉林省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原来的负责人是邸某,2014年2月前后其到吉林省分公司,之后负责人变更为其。其知道凌云矿业这个项目是通过姚××介绍的,姚××就是为了让吉林省分公司给这个项目融资。其到了吉林省分公司后,拿到凌云矿业的全部资料,之后到深圳考察,见到了凌云矿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余某,其还派人到凌云矿业公司调查了一下,发现这个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也在正常运转,其认为这个项目可以,就回到吉林省分公司对外销售凌云矿业理财基金。成吉大易公司将凌云矿业的基金募集培训宣传材料、空白的凌云矿业投资协议、募集委托书等材料邮寄给其,吉林省分公司销售团队根据这些材料对外销售。凌云矿业理财产品的年利率是14.4%到18%,利率高低根据投资资金多少确定,投的多利率就高。利息是按月给,一开始是成吉大易公司直接打给客户,后期因业务量太大,便将利息打到其个人银行卡中,其再把利息给客户。投资人来吉林省分公司签两份《凌云矿业投资协议》后,业务员带投资人到银行将资金转到成吉大易公司在工商银行南中轴路支行对公账户,之后吉林省分公司将两份合同连同投资人的汇款凭证寄回成吉大易公司,成吉大易公司会把盖好章的一份合同连同收据邮寄回来,吉林省分公司再把合同和收据给投资人。吉林省分公司一共销售了4200万元左右的凌云矿业理财产品,没有兑付的有2600万元左右,涉及大概50名投资人。2014年9月前后,姚××说凌云矿业的招募期到了,让其销售星湖养老项目的理财产品,其带着吉林省分公司的员工去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的星湖养老项目和高碑店的信安国际公馆考察,姚××介绍要在北京、石家庄、海南等地建立养老项目。姚××将星湖养老项目的空白合同、培训材料邮寄给其,销售流程与凌云矿业的销售流程一样,年利率12%到18%,总共销售了200多万元,还有200多万元是从凌云矿业转过来的,总共不到500万元。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曹某1。其2004年进入公司,占股5%。2011年5月4日,其收购了公司一个大股东的76%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星湖园占地430亩,建筑面积大约5万平米,有五星级酒店、会议中心、婚宴大厅、温泉、中餐厅、温室,还有一个未完成的建筑。由于2008年奥运会和2009年大庆,星湖园做了贡献,所以这些建筑得以保留,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其是2014年3月下旬通过赵××认识的姚××。最初其想用星湖园做养老项目,想引资搞合作,姚××看好这个项目,跟其商议将其占星湖园35%的股权转让给姚××,后来又提高到51%,2014年3月31日正式签订协议。签完协议,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姚××,这个养老计划也由姚××负责,其还是董事长但不负责任何工作。2014年9月姚××告诉其,使用其的名字在海淀区注册了星湖养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这家公司的注册没有其的签字,也没有任何协议,其也没出资。出让星湖园的股权,姚××应该付其3.06亿元,到目前为止其实际收到1.1亿元。针对这个项目其在2013年报过台湖镇政府和通州发改委,但是没有通过,其他什么也没做。姚××成为法定代表人后针对养老项目也没有做过什么工作。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北京星湖园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用地是台湖村的土地,位于台湖村西南,占地430亩,租期30年,租地合同是台湖村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1签的,后来才加上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用这块地建设生态园,里面有温泉、酒店等,其听说里面要搞一个养老项目,但手续一直批不下来。因为星湖园的土地属于农用地,不能建任何东西,所以星湖园里的建筑物都没有产权证。如果这块地的性质是农用地,租期到了就要收回恢复原貌,要是变成集体建设用地,可能会续租。

5.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冠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安国际公馆位于朝阳区×乡×村×号-A,所在土地是从×乡租的,租期20年,年租金180万元左右,信安国际公馆主体建筑是小产权,没有产权证。其公司2008年前后购买下主体建筑并开始装修,2011年装修好后开始经营。2013年12月23日其公司与成吉大易公司签订了《关于信安国际公馆的合作协议》,内容是其公司提供信安国际公馆,成吉大易公司负责经营,成吉大易公司分期支付2亿元购买49%的股份,成吉大易公司实际只支付了3000万元,之后没有再付,根据协议中的规定,这3000万元自动转成一年租金,现双方只是租赁关系。信安国际公馆中的家具、办公用品、电脑等都是其公司购买的。

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两家公司的前身是北京京日味千食品有限公司,目前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姚××。其大概是2012年下半年通过一个同事认识的姚××,没过多久其介绍日本老板认识了姚××。2014年3月1日,日本老板把两家公司转让给了姚××,其继续在这两家公司任总经理。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主要以餐厅的形式经营,目前在北京有15家餐厅;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主要提供餐厅原材料。姚××接手前公司经营不好,接收后略好些,只能说维持现状,没有盈利。这两家公司都是独立核算,各有各的财务,所使用的房屋都是租赁的。姚××接手后,没往这两家公司投钱,2014年12月底,还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支走260万元左右,到目前为止没还。其没听说过姚××给这两家公司融资。

7.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6月开始在成吉大易公司担任会计,分管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工作,有时还会负责东福龙面馆的工作,每个月东福龙面馆会给其报财务报表,其再把报表交给许×。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是赵××,主要做保险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办理保险业务。其去工作后发现成吉大易公司和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财务是在一起办公的,财务部的负责人是许×,所有财务方面的工作都归她管理。公司会计有其、史某2和于某1,出纳是祁某和王某4。史某2主要负责汇圣韬公司的财务;于某1负责公司超市的财务,公司超市关门后就辞职了;祁某负责出纳方面的工作;王某4接的祁文的工作,也是公司出纳;罗某2是公司财务部实习员工;吴某2负责公司信托方面的业务。其到公司时,财务部办公地点在住邦2000二号楼×号,2013年11月底搬到信安国际公馆5层,2015年1月搬到×大厦18层。成吉大易公司的办公机构分的不是很细,员工也不是只负责一个公司的业务。姚××的公司很多,员工各个公司的业务都有负责。公司还有行政部,负责人是王某5;人事部负责人是崔某2;广告部负责人是张某7;总裁办都是姚××的助理,负责人是林某3和范某2;客服部负责人是李某10。

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成吉大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姚××,杨××是副总。公司设有办公室、秘书处、各地代理机构等。其是通过马某1介绍进入成吉大易公司的,直接领导是杨××。杨××负责石家庄的非法集资,马某2负责邯郸的非法集资。其是成吉大易公司在石家庄负责非法集资的人之一,石家庄负责非法集资的有七八个人,除了其之外,还有朱某2、赵某6、胡某1等。其听说过牛××,好像是负责邢台的非法集资,杜某1是负责北京地区的非法集资。

2014年4月底,其朋友马某1说星湖园度假村不错,让其去看看。其去了北京市通州区,在星湖园度假村看到了姚××,姚××给其介绍了一下项目,其说想在石家庄干,姚××说可以,于是其在石家庄建立了成吉大易公司集资点,返息比例是姚××定的。其在长安区×国际2301室租了房间,招募了二三个人,让他们到×公园、×街、×北大街中山路上发放传单,宣传材料是其从姚××的宣传册上截图下来,再找印刷厂印刷的。有愿意投资的人,业务员将他们领到×国际2301室签协议,投资人把钱打到姚××的账户上,姚××的公司再将协议书寄到石家庄,成吉大易公司给其返钱是通过财务把钱打到其工商银行卡上。石家庄站点大部分签订的是星湖园养老投资项目,其考察过成吉大易公司东福龙健康餐饮连锁以及星湖园养老产业项目,这两个项目都有合法资质。其从2014年4月到2014年9月底共召集投资人300多人,集资近3000万元。

2014年8月20日左右其搬到时代方舟A座502室,一直到2014年9月底姚××出事,有的客户把其办公室砸了。

9.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明:姚××是其亲姐姐,其于2014年7月来京看病后,姚××让其到成吉大易公司帮忙管理几个账户,负责打款,其从2014年8月开始在成吉大易公司任职。姚××是成吉大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许×是公司的大会计,负责财务方面的各种事务。其平时负责查看每日收了多少款,之后将钱转入姚××个人银行卡中,然后根据姚××给其的人名、金额给公司客户负责人打佣金,还用民生银行卡给客户打利息。其手里有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U盾,有刘某1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U盾,有颜某1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U盾,有潘某1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U盾,有其自己的民生银行U盾,有吴×的民生银行U盾,有孙某1的民生银行U盾、许×的民生银行U盾。姚××、刘某1、潘某1和颜某1的银行账户负责收客户投资款,也负责给客户返息和给客户负责人打佣金,其、吴×、孙某1和许×的银行卡主要给客户返息。其记得马某1、杜某1、赵某7、杨××、王×、牛××、朱向阳和朱某1收过其打的佣金,姚××通过电话或QQ将这几个人的账号发给其,并告诉其转多少钱。每个客户负责人收过多少钱其有一个佣金表,存在U盘里。杨××的会计宋某1每天都会做一个返息表,表中有客户的名单和账号,还有应该返息的金额,其按照这个给客户返息。成吉大易公司的对公账户是许×负责,有一部分投资人应该是直接把钱转到对公账户。

1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成吉大易公司邢台市一个分公司的负责人毕某在2014年7月多次让其往成吉大易公司投资,4个月5分息,4个月后还本。其分两回向成吉大易公司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投资了6万元。后来毕某让其介绍人,开始说1万元给其几百,后来说1万元给其1500元的介绍费,并给其提供了成吉大易公司的工商执照等文件,说是全国性的养老院项目,国家支持等等。其先后介绍了十几个人给毕某,其收取他们的现金后打入毕某指定的成吉大易公司账户,然后把银行打款小票给毕某,毕某把盖有成吉大易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章的空白合同先给其,其去找投资人签字。成吉大易公司的收据是毕某通过微信把打款小票和身份证发到成吉大易公司总部,过两天成吉大易公司快递给毕某,其再找毕某把收据取回来给投资人。

11.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5年2月下旬受成吉大易公司前董事长赵××委托在信安国际中心做看护工作。信安国际中心共5层,一层是成吉大易公司展厅,二层有客房及餐厅,三层全是客房,四层有客房、办公室,办公室由成吉大易公司对外出租,五层全部是成吉大易公司的办公室。6666房间是姚××的办公室,8888房间是姚××存放的古玩的房间,其不知道这些古玩是谁的,进门右手第一间玻璃房中有480袋大米,每袋重100斤,共计24吨。

1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对其和吴×住处搜查时,从客厅搜查到的一个包里发现的黑色移动硬盘其不能确定是谁的,但这个包是吴×拿回来的,但其不确定里面东西是吴×的。

13.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其2012年到成吉大易公司工作,2014年4月开始给姚××开车。开到经侦队的×××银白色路虎揽胜汽车所有人是姚××,发动机号×000×06ps,车辆识别代号是SALGA×7EA×651,注册日期和发证日期是2014年9月10日。

1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杨××的父亲。2015年3月16日其在家里车库找东西时发现壁橱里有1560万元现金,应该是杨××存放的,因联系不到杨××,其和爱人把钱存在4个银行。杨××出事后,告诉其邯郸市×城×号×单元×层×号存放了大量现金,带他去自首后,其带公安机关来查扣,此过程其全程监督,没发现任何问题,实际清点金额为160896800元。

1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负责深圳市×区×花园小区的物业,小区地下车库1层319号车位停着1辆黑色劳斯莱斯汽车,车牌号×××。其不知道车主和使用人是谁。2014年9月,老业主王某9到物业公司替新业主李某11办理了一张车辆使用月卡,当时登记的是一辆无牌照路虎车。2015年春节前后不知道是谁将这辆无牌照路虎车的月卡使用权换成了劳斯莱斯汽车。这辆车基本上没人用,车从2014年12月至今一直未交车辆管理费。

1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其爱人牛××在2014年九十月向其银行卡存入20万元。其家曾购买二套房子,一套在邢台×大厦(未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2014年4月购买),200平米,吕某1名下;另一套在邢台任县,100平米,2014年购买,冯某1名下;还买过200万元保险。

(三)投资人的陈述

1.投资人左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其接到张某7的快件,向其推销理财产品,他说星湖养老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姚××是一个女企业家,7月下旬要跟习总书记到巴西考察。2014年6月28日,其去成吉大易公司,业务员张某7和张某8给其介绍星湖养老项目挺好,稳定,期限短,只有3个月,月息5%,到期后本息一起返还,还说会组织投资人去星湖养老项目参观。其觉得这个项目还可以,当天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了5万元,协议是已经盖好章的空白协议,张某7填完后给了其。2014年9月底,第一份合同到期,但是没有返还本金,利息都给了,其去住邦2000成吉大易公司要钱,刘某5给成吉大易公司理财部部长韩某1打电话,说姚总不会跑,会继续搞下去,本金会陆续到账。后来第二笔也是利息给了,本金没有返。2014年10月27日,其去信安国际公馆,姚××接待了其,并说成吉大易公司有两个板块要上市,第一个是今日特价和积分商城的系统,公司在福州,政府给了8年的补贴;第二个是养老板块,2015年中旬上市,已经在香港做好了一切手续,年底银行闹钱荒,给的资金量小,让其转单,说以后会转出来,韩某1给其转单,期限4个月,连本带利写在收据上,实际上一分没返。2014年11月15日,韩某1到次渠分公司宣布为保公司上市,至2015年1月15日,利息全停,2015年1月16日一起返还,还说天津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进入重组上市阶段,1月份召开新闻发布会,能够拿回好多股票,一股能换6元钱。2015年1月16日,没有返本和利息,其给张某8、韩某1打电话没人接,其觉得有问题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2.投资人赵某6的陈述证明:成吉大易公司以投资星湖养老地产项目并高额返利为名,骗取其5万元。2014年8月,李某12大姐给其打电话说,朋友刘鹏邀请其去住邦2000投资,公司有雄厚资金和项目,有星湖园、东福龙面馆连锁100家、酒厂、网络项目等。其是2014年8月20日在住邦2000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刘鹏接待其签订的投资协议,成吉大易公司承诺月息4%,协议中还有一份北京隆乾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成吉大易公司在2014年9月20日、10月20日每次给其返利2000元。2014年九十月,在星湖园开了大会,姚××称,成吉大易公司就不按合同返利了。

3.投资人赵某8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电话,对方推荐其投资星湖园养老项目,其到住邦2000写字楼才知道这个女子叫李某13。其一共投了133万元,都是半年期和一年期的。成吉大易公司其知道的主要负责人一个是王××1,他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出事后解释工作,另一个姓楼,是住邦2000的副总经理。

成吉大易公司承诺投资4个月回报率24%,半年回报率30%,一年回报率36%。其是2014年5月投资的,每个月都收到利息,第一次投资收到返利6万元,第二次投资收到返利6000元,第三次投资收到返利9000元,第四次投资收到返利3000元,第五次投资收到返利4500元,第六次投资收到返利2000元,第七次投资收到返利1500元。

4.投资人张志亭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7日其与朋友到朝阳区×城成吉大易公司的业务点,接待其的是一个叫田某的年轻女子,该人向其推销他们公司的理财产品,介绍了一个北京本地的养老项目,并对其说,成吉大易集团是北京本地公司,有很多产业,有实体,星湖养老项目也在北京,星湖养老项目需要用钱,月息3%,期限4个月,并说养老项目国家有政策扶持,肯定没问题。其觉得这个项目还可以,就与成吉大易公司签了《星湖养老产业基金投资协议》,并于当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支付了投资款5万元。协议是盖好章的空白协议,还有一份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2014年11月初,其给田某打电话,田磊说公司要上市,资金暂时用于财务统计,无法返还其本金和利息。成吉大易公司没有给其返利。

5.投资人佟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7日其去朝阳区住邦2000成吉大易公司,成吉大易公司业务经理田某接待并跟其介绍成吉大易集团是北京本地公司,有很多产业,有实体,星湖养老项目也在北京本地,现在需要用钱,月利率3%,期限6个月,养老项目国家有政策扶持,肯定没问题,还说每周都会组织投资人去星湖养老项目参观。其觉得这个项目还可以,就与成吉大易公司签了投资协议,并于当天通过刷卡的方式支付了投资款6万元,协议是已经盖好章的空白协议,田某填完后给其,协议中还有一份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2014年7月17日其去成吉大易公司,田某接待的其,其又与成吉大易公司签了投资协议,并于当天通过刷卡方式支付了投资款5万元。

6.投资人马某3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3日,其通过朋友介绍知道成吉大易公司的星湖养老度假村,朋友说去看过了,已经建了一半,其到慈云寺住邦2000大厦3号楼5层办公室,部门经理赵刚、业务员刘朋一直跟其介绍情况,把这个投资项目说的特别好,劝了其半天。其签了一份120天的投资协议,投资10万元,当时答应每年返利48%,每月给4000元。成吉大易公司在10月份返了4000元,11月份返了3000元。后来其去成吉大易公司催过钱,他们一直说资金周转不开,2014年底,听说这个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了。

7.除上述投资人的陈述外,还有刘某7、姚某2、张某9、刘某8、彭某、王某5、王某6、陈某2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投资协议书、银行凭证、收据等,证明了投资人向成吉大易公司的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凌云矿业投资基金、成吉大易项目基金等项目投资的情况。经对本案投资人有效报案情况统计,投资人共向上述项目投资20余亿元,损失17亿余元。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姚××的供述证明:成吉大易公司是2010年9月左右成立的,当时其占10%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占51%股份,赵××没怎么管理公司,基本上是其在经营管理,后赵××于2013年底离开公司,其在2014年初将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其占公司51%的股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占49%的股份。2014年3月,赵××辞去董事长职务,但还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发行基金的事情,赵××都知道。其给过赵××发行基金所筹集上来的2000多万元,有现金,有转帐,赵××没有还过。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其和总经理杨××,杨××下面有杜某1、马某1、牛××、赵某7、王×及杨×等副总经理,这几个副总经理都是各个地区工作站的负责人。杨××是邯郸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1和赵某7分别是邯郸两个办事处的负责人,牛××是邢台办事处的负责人,杨×和杜某1是北京住邦2000办事点的负责人,杨×还负责过北京万达广场的业务,王×是北京住邦2000另一个办事点的负责人。公司会计是杨××找来的宋某1,王××1是2014年10月、11月由杨××找来给客户作维稳的,其听说王××1以前在拆迁办干过,对付老百姓很有办法。许×是公司的财务总监,保管着公司的对公账本,还管理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成吉大易武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没有参与成吉大易公司的经营及基金发行。公司有行政接待、市场统计、市场拓展、财务等几个部门,行政接待部负责接待客户,带客户到星湖园养老基地和信安国际参观,负责人开始是杨×,后来是郝××,市场统计部门负责统计业务量之类的,负责人好像是宋某1。吴×2012年底进入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成吉大易集团的下属公司。

其一直在搞养老项目,资金不够,当时其想发行回报率低点的基金,这样不至于给自己太大压力,但当时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杨××提出了现在的基金发售方式,说这种方式筹集资金快。2013年7月左右杨××跟其说吸收资金的事时,其问过赵××这么做是不是风险很大,赵××说只要资金上不出问题就没事,现在有很多人都干这个。2014年初,其发现杨××发放的月息是15%而不是开始时说的年息15%,其也和赵××说过,赵××也说没事,等公司上市钱就能还上了,让其坚持做下去。赵××还说专门找律师咨询过,律师说这种事能做,所以其才同意杨××继续干。2014年9月资金链断了,其又问过赵××怎么办,赵××让其坚持做下去。赵××转让股权后也一直没有离开公司,信安国际公馆有他专门的办公室,后期公司决策他都参与,老百姓来闹时他还组织了很多货源来抵账。

在发行基金之前,成吉大易公司只有一个邯郸分公司,后来又有了承德分公司、邢台办事处、廊坊办事处、深圳分公司、吉林分公司,都是由杨××负责。成吉大易公司的融资方案设计、融资团队的组建以及融资方案的实施由杨××总负责,吉林和深圳分公司是陈俊负责,投资人的利息及业务经理、业务员的提成比例也由杨××决定。基金最开始都是杨××的邯郸分公司发售,后来杨××安排在其他城市发售。客户在每个工作站交投资款,有的直接交到其指定的账号,有的交到各个工作站负责人指定的账户,这些负责人再转给其。负责返利的是宋某1,每个月宋某1给其一个表,表中有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返利数额及返利的总数,其让公司的财务人员复核后将钱转给宋某1,由宋某1返给投资人,所有的投资人名单宋某1都有。基金的返利是三至五分,即投资100万元,一年返利36万元至60万元之间,杨××的团队负责给客户返利,投资款除打给其这边外,是否有直接打到杨××指定的其他账户其不清楚。

2013年11月左右,陈某1对其说她在深圳注册了深圳成吉大易基金有限公司,她用这个名字注册公司之前征求过其的意见,其同意后她才注册的。深圳成吉大易基金有限公司投资的有湖南挖沙项目、金矿项目,还有一些矿类项目。2014年,其通过陈某1认识了湘西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余以文。2014年六七月,余某1找其说陈某1欠他买矿产股份的钱不给,其让陈某1还钱,陈某1一直拖着不还,其于2014年八九月去了一次深圳,强迫陈某1将深圳成吉大易投资公司的股东结构更改了,把股东变更为女婿吴×和家里的亲属。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开始时与成吉大易公司没有关系,2014年八九月其变更股东结构后,就与其有关系了,但是和成吉大易公司还是没关系,也没有资金往来。成吉大易公司和湖南的铅锌矿产没有关系,没有资金往来。

陈某1曾在2014年初带着一个姓阮的男子找过其,想在吉林省长春市开成吉大易吉林分公司,2014年5月左右,其同意在长春开成吉大易吉林分公司,挂靠在成吉大易公司下。成吉大易吉林分公司开始时是以湖南矿产为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后来也做过星湖养老项目。吉林分公司的钱都是往深圳公司打,客户的年利息是10%-12%,给员工的佣金是7%,具体数额其不清楚,都是陈某1在操作。成吉大易吉林分公司名义上是成吉大易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但是实际上是深圳成吉大易公司的下属分公司。

成吉大易公司的实际办公地起初在朝阳区住邦2000,2014年6月左右搬至信安国际公馆,该公馆地上五层、地下一层,都是成吉大易公司的办公区域。信安国际公馆是成吉大易公司2013年11月左右从×冠呈公司买的,价格2个亿左右,付了几千万元,余款未付清。

其2013年八九月用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置换了福建今日特价20%的股权,汇圣韬联合科技公司主要做网上商城,客户注册时有什么不懂或是疑问就联系客服部,吴×负责解答这类问题。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给福建今日特价陆续转过1个多亿,都是做流水的钱,之后福建今日特价会将做流水的钱返还到原账户,也有到其他账户的,包括其个人账户。

东福龙健康连锁项目是由市场部在网上和报纸上宣传,招揽客户投资加盟,开始是由客户投资加盟东福龙,开中式快餐实体店,2013年底,便以投资东福龙健康餐饮连锁项目基金来吸引投资,由杨××负责。其给杨××定的是基金最少投资一年,年回报率23%,后来因为杨××光融资不开店,其就让他停了。东福龙健康连锁项目是亏损的。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共吸收资金1000多万元,投资到健康连锁项目上300万元或500万元,其他剩余的钱转到星湖养老项目上了。

星湖园养老项目地点在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园内,其购买了星湖园51%的股份,价值3个亿左右,已经付了1.1亿元,之后其和杨××把星湖园养老项目做成了基金,项目投资周期分为4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及36个月不等,月息为1%到5%,投资时间越长,月息越高,杨××定下返息比例后告诉其,由其确认。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是杨××用其他公司的范本合同,并找律师修改过的,由其最终确认,业务人员主要由杜某1培训。星湖园养老项目基金是在2014年六七月开始向外销售的,其做过宣传成吉大易集团的宣传册和视频,里面也宣传了星湖园养老项目,投资的客户都会看这个宣传册,有时也会给他们看视频。星湖园养老基金共吸收资金五六个亿,投资到星湖养老项目共2个亿左右,剩下的钱都用来给杨××及其手下的员工提成还有支付客户利息。开始时杨××跟其说业务没有做开,要给员工佣金多些,所以就给杨××30%的佣金,至于他怎么分配其就不知道了。有时是杨××手下的人直接把30%的佣金扣除,将剩余70%的钱给其转过来,也有将全款给其转过来,然后其再按照宋某1给其提供的名单将30%的佣金给杨××转过去。其收钱的账户有成吉大易公司对公账户、其个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银行卡、颜某1、吴×、刘某1个人银行卡。到其账户中有5个多亿,实际募集多少钱其不清楚。客户投资后,每年返给客户36%至60%的利息,再返给杨××30%佣金。开始的时候,其并没有安排这么高的返利,其和杨××商量能够承受的是年息15%和7%的佣金,没想到杨××弄了这么高的利,后期其曾让杨××将基金发行叫停,但没有停下来,形成了现在的局面。

2014年初,其让行政人员林芳妍在证监会的私募基金网站上报备过,证监会来人审核过,2014年四五月,其还问过手下人手续是否办好,他们说还在等,但是公司已经开始发行这些基金了。

2.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成吉大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来是赵××,2014年四五月变更为姚××,她负责全面工作,公司下设财务部、理财部、行政部,理财部在北京住邦2000写字楼,三元桥、通州有分部,外地在石家庄、邯郸、邢台、承德、廊坊有分部,行政部是理财部下设机构。

2013年七八月,其在北京碰上马某1,马某1带其见的姚××,姚××说有一个叫东福龙连锁餐饮的好项目,利息20%至50%,时间越长利息越高。其和姚××合作干这个事,其发展了马某1,马某1又发展了杜某1,马某1负责邯郸、邢台、石家庄、廊坊、承德等地的融资,杜某1负责北京和河北的一些地区,凡是由马某1和杜某1融到的资金都给姚××打过去,然后姚××返给其25%的提成,其留下2%到5%,剩下的再返给马某1和杜某1,投资人的利息都由姚××公司负责发放,到了2014年9月姚××公司的资金链就断了。因为其发展的马某1、马某1发展的杜某1,所以其能拿他们的返点。其还发展了朱某,他也是负责石家庄的;还有杨×,他负责北京这边;还有李某13,也负责石家庄;裴某2也负责石家庄;还有朱向阳也是负责石家庄的。这几个人的返点也是姚××打给其,其再发给他们,也是提2%-5%。其大概拿了两个多亿的佣金,在邯郸市丛台区安居东城9号楼2单元7层3号家中有1.5亿多元现金。其有一辆宾利汽车,车牌号×××,车主李敬,在北京×5号楼×层×室有一套房产,还有一辆劳斯莱斯汽车,车牌号×××,车主杨×。其将5%的返点给了姚××,大约1.8亿元是通过网银的方式转给姚××的,现金的方式给了7100万元,大概在2014年四五月之间给的。

其2014年6月开始做的星湖养老项目,这个项目主要是姚××和杜某1、马某1参与策划、考察的,其的团队直接跟姚××对接。姚××的弟弟姚某负责对账打款,并负责记录;姚××的三姨刘某1、三姨夫潘某1负责接待客户并使用他们的账户办理POS机进行收款,并且刘某1拿着公司的公章负责给各办事处发授权书,同时还负责给部门经理发POS机并登记;姚××的女婿吴×管理过财务,并且使用自己的账户办理过POS机进行收款,姚××的女儿孙某1使用自己的账户办理过POS机进行收款。各个办公地点的负责人把每天的收款情况、签协议情况跟姚某对账,由姚某统一记录再向姚××汇报,每二到五天姚某会通过网银将钱打给其并且将业务员的佣金单通过电子邮件传过来,打完钱姚某会给其打电话确认,之后其再分给底下的业务员。姚××说钱用于在通州区星湖园建设养老项目,其没见过星湖园的法律手续,只见过营业执照,还见过一个担保公司,这个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姚××。杜某1主要负责北京的吸收资金业务,他在北京有七八个理财部,杜某1本人在住邦2000的2号楼7层有一间办公室办公,这个办公室以前是姚××的,7层除了杜某1办公室,还有4个房间,分别由王某5、王某6、崔××、彭××4人负责。杜某1在7层的楼上7M层还有五六个房间,整个7M层是由杨××1负责,杨××1是杜某1手下最大的负责人。马某1在北京、承德、廊坊、邢台、邯郸、石家庄都有吸收资金的业务,马改风某1本人在住邦2000大厦杜某1办公的2号楼对面的一栋楼的16层办公,马某1手下的王×就在这里办公,王×代表马某1主要负责北京的吸收资金的业务;马某1手下还有一个叫赵刚的人,好像就在通州的理财部。王×除了在北京有业务,在承德也有吸收资金业务;承德另外一个理财部由叫侯姐的人负责,侯姐也是马某1手下,应该和王×同一个级别;马某1在廊坊有两个理财部负责吸收资金业务,分别由一个叫老四的人和宋某3负责;在邢台负责吸收资金业务的是王某7;在邢台市隆尧县的理财部由宋某4负责。宋某1是2013年7月其通过网上招聘来邯郸理财部的,负责给马某1、杜某1等各地区的负责人打佣金,邯郸的客户合同多是由北京公司的吴某1负责,2014年8月前后由姚某负责。杨×是其给北京公司介绍过去的,他还有一个名字叫莫少阳,是行政部负责人,负责接待来看公司项目的投资客户的吃住行,2014年6月也开始带团队招揽投资人,杨×的返点都是姚××给其打过来,其再给杨×。王××1是2014年七八月由赵刚介绍到公司的,在公司做维稳,也做过业务。

其用自己买的笔记本电脑通过网银给各地区的负责人打佣金,有时忙不过来的时候也让宋某1帮忙,2014年9月,其把电脑直接交给了姚××,电脑里是给各地区分公司负责人佣金的明细。

3.被告人赵××的供述证明:其和姚××是男女朋友关系,工作上是合作伙伴,当时其的银行卡、网银等都由姚××保管使用,但使用情况其不清楚。其在成吉大易公司不负责具体工作,是公司名义上的董事长,姚××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包括公司的人员、财务和业务。2014年3月初,姚××因为星湖养老项目把其踢出局,致使其没能参与到星湖养老项目。其当时去找姚××,把姚××和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撕毁了,后其、姚××、吕某1、左某1四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其不在成吉大易任何公司任职,也不再占有任何股权,不承担协议之前和协议之后任何法律问题和债务问题,还约定不得以其名义从事各种商业行为。

姚××有两个项目,一个是星湖养老产业的项目,一个是面爱面项目。星湖养老项目最开始是其和养老基金协会的樊某1、王某1商谈的,樊某1说可以以养老基金协会的名义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贷款后与王某一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后可以运营星湖养老项目。后期商谈时,姚××加入进来,直接把其和樊某1踢出局,因为星湖养老项目,其和姚××彻底闹翻了。2014年12月,姚××要其帮忙买大米和酒,其帮她供了300多万元的货,结果没到1个月姚××就被抓了,这300多万元姚××还没有跟其结算。

4.被告人牛××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宋某1给其打电话说成吉大易公司有不错的项目,让其投资,其觉得这个项目不错,就投了16万元。2014年1月,杨××说想在河北邢台设立一个办事处,知道其以前在单位干销售,让其弄这个办事处,其答应了,杨××给其2万多元,让其在邢台市×区×3单元401号成立了办事处,其是该办事处的总负责人。2014年1月到6月其的办事处做的是东福龙餐饮,7月到9月做的星湖养老项目。其的办事处没有宣传资料,客户如果感兴趣就给他们做一些初步的讲解,并让他们免费到北京看项目,最直接的宣传方式就是把成吉大易公司按月返息的信息让投资人看,让他们觉得收益较大而且稳定,客户如果觉得项目不错就打款签协议,办事处收钱之后会打到姚××在北京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内,后来打到刘某1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农业银行账户上及潘新华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上。客户的返利不通过办事处,而是成吉大易公司直接打入客户的账户。办事处每做一笔业务,其都会给宋某1发信息,内容是投资人姓名、打款时间、打款数额、银行账号,宋某1确认收款之后把收据邮寄回办事处,然后由办事处的会计把合同填好,一式两份,一份邮寄回成吉大易公司,一份合同及打款收据给投资人,办事处张某9专门负责跟成吉大易公司确定客户汇款情况并登记相关材料。其这个站点发展了大概120个客户,公司的提成比例是杨××拿30%,其的团队拿20%,其留1%-2%,剩下的给业务员。

成吉大易公司在邢台市有六七个像其这样的办事处,另外邯郸办事处负责人是马某1,石家庄负责人朱某、李某13、李某14,廊坊负责人是马某1找的,另外在山东,山西,张家口,承德,赤峰,新乡都有办事处。

成吉大易公司是由姚××负责,但是养老项目和餐饮项目的总负责是杨××,杨××和杜庆国给其做培训,杨××定返息比例。姚××的女儿孙某1和女婿吴×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其不清楚,但是吴×的名字在给客户返利时出现过。其参加投资项目时,项目宣传册上写的赵××是董事长,姚××是总经理,后来董事长改成姚××,其在公司见过赵××,但其不清楚赵××负责什么。其认识一个叫杨×的,对外叫莫少阳,听说是杨××的亲戚。杨×是行政部的一把手,负责所有人的接待工作,讲解项目,他自己也做业务,后期他还抢其的客户,他手下有两名司机分别叫王×和郝××,后来这两名司机也都发展自己的投资人。其知道王××1这个人,是公司出问题时很多投资人来要账,姚××宣布由王××1负责接待解决。其听说崔××是北京做业务的,王×好像是做内蒙和山西的业务,是马改风下面的销售。

其获得佣金760万元左右,其在邢台市×路14层×楼上买了一套210平米的办公楼,花了110多万元,大票上写的儿子吕某1的名字;其花62万元买了一辆白色路虎车;在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给儿媳妇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楼房,花了60万元左右,户主写的儿媳妇冯某1;其给丈夫买了理财性质的养老保险,花了200万元,剩余的钱都返给投资人了,把他们的合同变成了其的合同,因为投资人天天来其家里要钱。

2014年10月15日晚上,姚××和杨××开会说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各办事处负责人要先借钱给公司,当时公司有很多保安在,意思就是不给钱不让走,其就借给公司240万元。公司不能及时返钱给客户的原因是姚××和杨××说这两个项目要上市,资金暂时冻结,2015年1月15日开始返还客户钱,结果到了2015年1月15日也没有返还。

5.被告人吴×的供述证明:其2010年就知道有成吉大易公司,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是赵××,股东是姚××,2014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股东还有赵××。其在2011年底进入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任客服部经理,此后还担任天津智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今日特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深圳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这些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都是姚××,其在这些公司没有具体职责,就是帮姚××看着公司。其没有在成吉大易公司任职,但在成吉大易集团任副总裁,没有任命书,其主要负责集团的外联、北京以外地区的所有前期接触工作。成吉大易公司是销售基金的,销售星湖养老地产、东福龙餐饮连锁的基金,其不清楚如何销售,也不清楚投资人有多少、投资总额多少。其认为这个公司是杨××的,但又属于成吉大易集团名下。其不参与成吉大易公司的经营,但其有很多银行卡公司在使用,都是姚××让其办理的。

成吉大易公司在做养老地产项目吸引投资时其在深圳、上海、广州等地为公司做前期考察,再把考察结果汇报给公司,考察什么都由姚××决定,到深圳是去考察×大楼以及周边的房价;去上海是考察上影广场的房价及周边的住宿价格;去广州是考察天河北路×国际大厦的房价。姚××还让其到湘西考察了一个铅锌矿,并让其带了公司的章到当地工商局把这个矿的40%股权变更为成吉大易公司名下,上述考察的目的是想在当地开公司。在上海是要开一个金融服务公司,在广州好像要开一个商品销售类的公司,在深圳是开深圳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这个公司主要就是让投资人向湘西的铅锌矿投资。投资人的利息分为12%、24%、36%三种,由其负责给投资人返息,返息的钱是从投资款里面直接扣除的,剩下的钱公司运营会打给成吉大易公司。其从2014年3月至6月在深圳成吉大易公司负责账目和业务,与北京总公司的对接,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吸收的投资款由其按照姚××的指示打到她指定的账户内,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总共吸收了600多万的投资款,其中有200万用于返息和给业务员佣金。

姚××所有的公司赵××都有参与,大部分的事情都是二人共同决策。赵××参与公司经营,他是成吉大易集团的董事长,但不清楚他是否参与融资。

从其家中起获硬盘中的内容都是在信安国际公馆及住邦2000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拷贝的,从2012年左右就开始拷贝,直到公司出事,是姚××让其拷贝用于存档、备份。硬盘里投资人和投资款数据是2014年9月底姚××让其从宋某1的电脑里拷出来的,里面的数据其看了一下,都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感觉应该就是投资人的统计。

6.被告人许×的供述证明:其负责姚××名下各公司财务方面工作,包括财务审核,贷款办理等。姚××名下有汇圣韬、京日餐饮、东福龙餐饮、天津东福龙餐饮、正山食品、星湖园生态观光、丰融保险、隆乾担保、信安国际、成吉大易公司等。除了成吉大易公司外,其余公司的财务都由其负责,但其只是总管这些公司财务,每个公司都有单独的财务人员,负责上述公司的财务审核等。财务部有会计齐某1、史某、实习生赵某9、出纳王某8等人。

成吉大易公司实际办公点有很多,除了北京外,在河北邯郸、石家庄等地也有。公司之前的负责人是赵××,2014年三四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实际负责人就是姚××,其知道她下面有四个高管,分别是“牛马朱杨”,其中其知道马改风和杨××。赵××以前是成吉大易集团董事长,后来把法人交给姚××,他就不怎么负责了,只是在公司发展方向、战略上给一些意见、指导。赵××不坐班,但在信安国际公馆一直有赵××的办公室,他有时会问其公司的一些情况。孙某1是姚××的女儿,不在成吉大易公司工作。吴×是姚××的女婿,他在汇圣韬公司上班,其知道他负责汇圣韬、今日特价、智慧云的技术支持。刘某1是总公司行政负责人,是姚××的三姨。王××1是后来公司出事了找来处理纠纷的。姚××的弟弟姚某1负责成吉大易公司吸募资金的事情。

其知道有人来成吉大易公司投资,公司出事之后,其知道公司发行了两个基金,分别是东福龙项目和星湖养老项目。成吉大易公司收取投资款时,有一部分投资人是直接把钱打到公司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开户行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中轴路支行,账户网银由财务部保管。收取的投资款给星湖园温泉酒店打了500万元左右,给东福龙面馆打了700万元左右,大部分是直接打到了姚××在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卡中,有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销,比如各分公司的房租、材料购买等。对公账户都是通过网银方式转账,是姚××告诉其对方的户名、卡号等信息,其再通知出纳王某8转钱。姚××的个人银行卡由市场部财务保管,其所在财务部有成吉大易公司对公账户、汇圣韬对公账户、信安酒店对公账户、东福龙对公账户、天津智慧云公司对公账户。财务部有使用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有其的南京银行卡、王某9的招商银行卡、王某10的中国银行卡、姚××的南京银行卡。成吉大易公司应该有POS机,因为其办理了20台左右POS机都交给市场部了,POS机都是姚××让其办理的,办理时间是2013年底到2014年初,办好的POS机一开始都在财务部保管,市场部的人来出纳领取POS机,出纳那里应该有领取登记。客户投资返利情况财务部没有记录,但有些客户投资款打到成吉大易公司对公账户中,这部分财务部记录为姚××借款给公司,这些钱有的进到东福龙账户,有的进到星湖园账户,有的给姚××本人账户。成吉大易公司的对公账户由财务部管理,姚××会把一些钱注入实体公司,财务记账表明是姚××个人给实体公司的借款,有时姚××也要求上述实体公司再将钱返还给姚××。

成吉大易公司何时开始吸收资金其不清楚,但是从2013年下半年这家公司对公账户的钱开始增多。

7.被告人王××1的供述证明:其是2014年11月经人介绍来的成吉大易公司,任维稳小组组长,月薪1万元,没有提成。维稳小组最初是3人,后来增加到9人,包括杨××、杜庆国、赵某7、马某1,还有一个姓金的,后来公司就让这个姓金的负责维稳小组。维稳小组除了其是专职的,其他人都是兼职的。

2014年11月,成吉大易公司下发过一个文件,内容是公司因资金紧张对外支付暂停,2015年1月15日开始兑付客户的投资款。其刚到公司时和姚××、马某1、赵刚、杨××、杜某1一起开会商量过,客户到公司来要钱,如果客户真有实际困难就给客户一部分钱,如果客户没有实际困难,维稳小组就负责解释,给客户做工作,与客户续签投资合同。其就是按照公司的文件和会议要求开展工作的,客户到公司后,其给客户解释公司现在没钱,2015年1月以后就会兑付,有的客户听完就走了,有的客户很激动就不走。2014年12月,公司下发了一个书面兑换方案,按照客户投资额度,给客户相应价值的白酒、蓝莓酒、大米等,对于不要东西的客户只能再解释。其直接向姚××汇报工作,姚××交代其尽力别让客户闹事,公司正在想办法筹钱。在维稳小组工作时,其只是和客户续签了合同,因为客户找不到市场部的业务员,其就代业务员续签了合同。

8.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其2013年10月到成吉大易公司工作,负责分店的行政和业务,杨××是其的直接领导,其在公司工作时用的名字是莫少阳。成吉大易公司的主要经营人是姚××,杜某1、杨××是公司的副总,公司高层还有马某1、王××1、赵刚。在公司里,和其同级别的人还有韩某1和杨××1,他们下面有自己的业务员。其负责的分店在住邦2000写字楼3号楼606,前后共有4个业务员跟其干。成吉大易公司是融资公司,从客户那里收钱,然后去做实体投资。给客户介绍的项目有三个,一个是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一个是东福龙连锁面馆,另外一个是星湖园养老地产,投资5万元以下是每个月3%的利息,然后10万、20万的给4%,一般1年期的可以给到5%,但是也有3个月给5%的。跟客户签的合同主要内容是写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及本金总数,还有期限,给一个收据,合同约定,出现风险后,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公司给业务经理和客户都做过培训,一般都是杜某1给培训,讲公司的规模,公司的产业,如何运营,业务经理听后再讲给客户。其下面的业务员是郝××、崔××,其刚到公司的保底工资是5000元,提成是找来业务额的10%到15%,此外还可以得到郝××、崔××业务总额的1%至2%的提成。郝××的保底工资是3000元,提成是业务总额的14%,崔××没有保底工资,提成是业务总额的14%。崔××和郝××下面可能有业务员,但是其不知道是谁。其的客户有30人左右,其挣了45万元左右。

2014年9月之前,公司一直给客户返还本息,但9月份开始公司的资金链断了,就没有再返,2015年1月15日晚上,杨××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公司总部去给客户做调解,其去信安国际公馆后被抓了。

2013年或者是2014年初,杨××和其一起去车市,他买了一辆劳斯莱斯轿车,用其的名字办的行驶证。

9.被告人崔××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2月到成吉大易公司工作。成吉大易公司有行政部和事业部,行政部负责接待客户、收钱、签合同;业务部负责跑市场,找投资客户。姚××是成吉大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下面有副总杜某1、马某1,还有一个姓杨的。副总下面是行政部主管莫少阳,负责行政,也做散客投资业务,业务部门经理是韩某1。公司在北京和外地有很多部门经理,这些部门经理下面都有跑业务的人。杜某1还有个助理叫彭××,负责统计单位的宣传资料。刚来公司时,其跟着韩某1干,后来因为跟着莫少阳跑客户比跟着韩某1干给的奖金多,2014年8月其就跟着莫少阳干了。

其刚来公司时,东福龙餐饮项目已经开始了,到2014年四五月结束后,开始做星湖养老度假村这个项目。项目投资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都是按月息5%返利,到期后客户可以把资金撤走,也可以继续投资。其在2014年2月入职一直到2014年九十月做了有4笔业务,大概有一百七八十万元,一共获利20多万元。

2014年10月,成吉大易公司发了公示,说现在公司上市,资金封闭,暂不返利。从2014年9月开始,公司也不给员工发工资了,也是说因为公司上市,资金封闭。

10.被告人杨××1的供述证明:其是2013年12月进入成吉大易公司,2014年6月辞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姚××,副总有杜某1、杨××,负责吸收资金。其在金融部工作,负责人是杜庆国,杜庆国下面有张某8、田某1、韩某1、谭某,这些人都是团队经理,都是自己带销售班子。其和崔××是业务经理,管理来公司应聘的销售人员。其手下有六七名业务员,张某8手下有40个销售人员,田某手下有30个销售人员,韩某1手下有20个销售人员,谭某手下有20个销售人员。据其了解杨××比杜某1职务高,北京及以外的主管都归他管,马某1、莫少阳和几个其叫不上名字的人由杨××直接管理。马某1改风、莫少阳是邢台或邯郸公司的负责人,都在公司总部工作,王××1是公司的副总,2014年九十月,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他是总部派来协调客户关系的,不负责业务。

成吉大易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投资理财,客户将钱放到公司,每个月给客户3%至5%的利息,期限是3个月到1年,利息一般都是客户经理定,合同一般是客户经理与客户签订。公司给业务经理、业务员还有客户都做过培训,一般都是杜某1做培训,讲公司规模、公司的产业、公司怎么运营,然后再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给客户讲,给客户介绍的项目有三个,一个是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一个是东福龙连锁面馆,另外一个是星湖园养老地产。和客户签的合同是两份,公司和客户各一份,合同上写明出资多少、每月利息多少、期限,出现风险后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担保公司是隆乾担保公司。客户一般是刷卡、转账支付,对应的账户有公司的账户,还有姚××的个人账户。2014年6月以前,业务经理按自己找到客户投资额的10%提成,如果客户是手下业务员找到的,业务经理按5%提成,业务员按照2%到4%提成。6月之后,客户经理自己找的客户按15%提成,业务员找到客户业务经理提成是10%,业务员按6%-8%提成。2013年公司做了几天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2014年初,公司投资项目是东福龙餐饮,4月底这个项目停了,4月中旬开始做星湖园养老度假村项目。其总共招揽了40人左右,金额1000多万元,其的客户资料存在杜某1的会计彭××的电脑里,杜某1管理的所有经理及业务员联系的客户资料都在会计电脑里存着,彭××负责收客户的钱,杜某1下边的人做成的合同统一由彭××给业务员用网银的形式返钱,再由业务员给客户返钱,也有像其一样的业务员觉得麻烦,直接将U盾和密码放在彭××那里,由彭××通过网银先用公司账户给业务员账户转钱,再用业务员银行网银给客户返钱。通常返利是彭××直接转账给客户,到期返本的,彭××会直接打给客户,有的会打给业务员再由业务员打给客户。

2014年9月之前公司一直给客户返还本息,但从9月开始公司的资金链断了,就没有返还。其带领的销售小组大约有四五十个客户,其按销售额的10%提成,业务员按5%提成,但要从5%内扣下1%到2%作为公司活动经费,其不从业务员的销售中提成。其联系成功的资金大概四五千万元,提成赚了400万元左右。提成的钱其消费了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客户投资的期限到了,公司返还不了,其退还给客户286万元,还有带着客户消费。

11.被告人杨××2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7月到成吉大易公司工作,负责销售星湖园养老产业基地投资项目,但是之前其就把以前公司的客户拉到成吉大易公司做投资了,算是在成吉大易公司做兼职,所以其的客户账单里有7月以前客户投资的信息。其在公司的上级是杨×,主管是冷某。客户投资是通过POS机刷卡到成吉大易公司账户,公司给客户的返款先打到其的账户,其再打给客户。公司给其的提成是每笔1.5%,给客户返利是每月3%。其在成吉大易公司一共作了不到600万元的业绩,拿了不到10万元的佣金。其在2014年8月买了一辆丰田,车钱里有自己的积蓄和在公司挣的钱。

12.被告人彭××的供述证明:其2013年10月毕业后在石家庄成吉大易分公司工作,负责行政和讲解投资等,2013年11月被调到成吉大易公司,任职行政助理,2014年10月离职。成吉大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是姚××,姚××下面还有各地的负责人,其知道的有马某1、杜某1。成吉大易公司主要经营销售易维通手机项目、星湖园养老项目和东福龙餐饮等项目,其负责行政、接待客户、帮助客户签订合同。成吉大易公司经营的上述项目基金销售是市场部门负责,有专业的讲师给业务人员做培训,按月返利息,年化收益18%到36%不等,返息根据投资人所投资金额大小决定,投资人直接把钱打到成吉大易公司对公账户。其的工作第一是对来公司的客户进行服务,第二是向尚未投资的客户进行讲解,主要是讲公司项目的优势及投资风险小,回报率高,比国际上的其他投资方式都可靠,带领客户观看公司的宣传片、宣传资料,最后引导客户投资进行签约及付款。住邦2000所有业务员的客户协议都汇总到其及财务这里,其不对签约的合同进行登记,杜某1有个财务进行登记。其不参与发放提成及返息,没有提成。其参与过投资的客户有100人左右,有二三十个客户经其介绍最终签约投资。其每月工资4500元,没有其他收入,每月公司财务将工资打到其工行卡内,工行卡内的资金归其自己使用,其不知道工行卡为何有大量资金进账。

13.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成吉大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姚××,地区经理有杜某1、马某1、牛××。姚××的女儿在成吉大易公司工作,负责过财务。姚××的女婿吴×也在成吉大易公司工作,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其见过赵××一面,是2014年初赵××以董事长身份出席公司年会。公司的业务经理有杨××1、韩某1、张某8、崔××、田某1、李某14、杨某3、彭××,他们每人带多少业务员其不清楚。郝××在公司开始是司机,后来提干了,别人都喊他郝总,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王××1在公司负责什么其不清楚,大家都喊他王总。其是2014年1月去的成吉大易公司,开始是在邯郸分公司当司机,2014年春节后调到北京,开始也是当司机,到了2014年五六月,其一边当司机,一边干业务,开始没有团队,后来属于杨×团队。

成吉大易公司经营的项目有星湖园养老投资和餐饮连锁投资。其主要负责星湖园养老投资项目,投资起步是1万元,期限分别是4个月、6个月、1年,给客户的利息是18%至36%不等,利息是其上级崔××制定的。其的客户来源主要是到大街上发传单,传单上写着其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如果客户感兴趣会到公司找其,在公司内签合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交费。公司依据合同给客户返钱,本金是到期后三至五天返给客户,利息是按月返给客户。其有五六个客户,合同是客户与杨×签的,因为杨×是部门主管,他的业绩提高,提成奖金会更高。其按照客户投资额提成,到公司一共挣了5万元左右,钱都用于消费了。

14.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7月到成吉大易公司做业务员,2014年9月做了业务经理。其在成吉大易公司具体业务就是发展客户,向客户推销星湖养老项目,让客户投钱,定期返利。其向客户介绍星湖养老项目,起步价5万元,返息每月2%,3个月一期,到期拿钱,利息是月返。有客户来公司,就带着他们到住邦2000参观,介绍公司业务,之后带着客户去星湖园实地考察,如果客户愿意投资,就签合同,具体介绍是韩启明讲解,合同也是韩某1提供的,之后客户付款,一般都是刷卡,过几天给客户收据,客户的钱大多数都是刷POS机,有的客户是去银行转账,业务员不过手。

其一共谈了五六个客户,投资200多万元,拿了十二三万元的提成。成吉大易公司一直在正常营业和发展,直到2014年10月底,公司称资金被银行冻结,11月之后再未向客户发放利息。

15.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其通过朋友李某15来到成吉大易公司,当时其跟着李某15在建外SOHO干了四五天,那几天就是上课,讲公司的情况,以及公司现在做的养老项目。后来其认识了杨×,就跟杨×干了。杨×让其去租一个200多平米的房子,租金每月四五万元,其租了朝阳门SOHO写字楼703室,这里有40多个员工,总负责人是杨×,他下面有4个经理,分别是其、李某16、赵某10、张某9,其是负责财务的,平时也拉客户,他们三个都有自己的团队,每个人手下都有10多个人。之所以跟杨×干,是因为杨×给的佣金点位高,李某15给10个点,杨×给16个点,并且杨×还让其自己找业务员,还能从总业绩款内提8个点由四个人平分。其拉客户的方式是先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然后再向客户介绍公司在通州台湖镇星湖园的养老项目,说现在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今后老年人将逐步增加,国家现在对养老项目有扶持,买养老今后将是一个趋势,这些介绍的话是李某15给其讲课时学到的。其向客户承诺的月息是3%到5%,按月付息,公司的财务统一把利息打到其建行卡里,其再给客户打利息。其在这儿待了2个多月,吸收的存款大概有70万或80万元,跟公司同事一起吸收的存款大概有500万元,挣了大约有10万元,其中有从业务员业绩里提的也有自己拉客户的业绩提成。其拿到的佣金中,有一部分付了租房押金,当时杨×让其和李某16等人垫付了10万多点的租房押金,其出了3万多元,后来公司不给客户返息了,其拿出4.5万元给客户返息,2014年10月,其又垫付了5万元的返息,所以其的佣金都没了。

16.被告人郝××的供述证明:其是2014年3月到成吉大易公司行政部当司机,负责接送客户,直到11月在行政部做接待工作,也就是做助理,主要做客户的解释工作。成吉大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姚××,杜某1是实际管理人,他负责市场部和行政部,行政部经理是杨×。市场部分为三个部门,杨××1是其中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其在公司行政部,平时公司业务员联系好客户后,其负责开车带客户到公司项目区考察,在公司干的时间长了,其也找了一些客户投资。成吉大易公司经营的项目有两个,一个是星湖园养老投资,一个是东福龙面馆投资,投资金额起步是2万元,期限分别是3个月、4个月、6个月、1年、2年,担保公司是北京隆乾担保公司,给客户的月息是3%至6%不等。2014年11月后,姚××安排其做客户解释接待工作。2015年1月15日晚上,杨×让其到公司五层接待客户,之后在那被抓了。其一共联系了二三十个客户,销售基金大约500万元,拿了五六十万元的提成。

17.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4月至9月底在成吉大易公司工作。成吉大易公司名下有东福龙餐饮、汇圣韬科技、星湖园养老项目,其知道东福龙和星湖园项目募集过资金。其在成吉大易公司做业务员,销售星湖园养老项目,杨××1给业务员安排地点发放彩页、摆展台,让客户投资。客户通过刷卡和转账的方式投资,钱都是转账到姚××的个人账户上。其大约负责10多个客户,一共投资200多万元,公司把提成打给经理杨××1,杨××1给其提成3%,其提成总金额7万元左右,公司不给客户返息后,其用自己的钱给客户返了4万多元,剩下的平时花销了。

18.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其2014年3月开始在成吉大易公司做销售员,其的上级是马改风、杨××。在公司其还认识杜庆国,他是做业务的,还给投资人讲课,介绍项目。王×和郝××都是司机,经常拉着客户去考察,杨××1好像是做业务的。其知道王××1这个人,但不熟,是2014年中秋节在公司举办表彰大会路上的大巴车上认识的,他说是来投资的,后期在公司见到他在收合同,重新续签1到3年的合同,他说是来公司维稳的。

成吉大易公司的经营项目有东福龙面馆和星湖园养老项目,来成吉大易公司投资的客户听说有几千人,一般是朋友介绍的比较多。合同拿来时都是成吉大易公司盖完章、姚××签好字的,然后客户再签字。投资返点分为3个月月息5%,半年月息6%,1年月息7%,像其这样的介绍人能额外拿投资额的2%,其介绍了五六个投资人,当时就是挨个打电话跟他们介绍项目,让他们来北京考察。合同是在住邦2000公司行政部签的,莫少阳拿来合同,其拿给投资人,让他们签好后给公司的行政人员。2014年八九月,公司就没再给利息了,姚××说公司要上市,着急的给大米,不着急就等着,到10月份再给,后来从10月份又改到2015年1月份,再改到2015年6月份。姚××让其去公司跟老百姓解释,其记得还有司机小郝、王××1等人。其介绍的五六个投资人又介绍了多少人投资其不清楚了,其拿的返利共100万元左右。

19.被告人马××的供述证明:其是在2013年5月到成吉大易公司住邦2000分部工作,2013年9月到公司×大厦分部工作,2014年7月离开成吉大易公司。其所在的部门叫理财部,理财部在×门、×院、×桥、通州等地设有十几个站点,其在住邦2000工作时负责人是王×,在×大厦的领导是张××。成吉大易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项目是星湖养老项目和东福龙餐饮项目,吸收存款的流程是通过发传单和打电话找客户,然后带着客户到项目地考察,客户有意向投资后,带着客户到分部签投资协议,协议一式两份,一份客户自己保存,一份交给站点负责人,客户刷POS机将投资款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公司财务部给投资人开收据。投资期限分为3个月、4个月、半年、1年,根据投资期限确定返利多少,3个月的年息是36%,半年是48%,1年是60%。公司业务员刚开始的提成是4个点,后来涨到6个点,站点负责人也拿提成。公司将提成款打给站点负责人的个人账户,然后由站点负责人将业务员的提成发给业务员。其一共介绍了5个投资人,大概得了2万元的提成,这些钱都用于日常花销了。

20.被告人吴××1的供述证明:其没有在成吉大易公司工作过,自己在成吉大易公司投过钱,也介绍过别人到成吉大易公司投钱。2014年四五月,其在金台夕照坐地铁时,有人给其发成吉大易公司投资理财的传单,给其发传单的人说投资回报高,月息3%,其上网查了一下,觉得还行,便在7月跟家人借钱去投资。第一次其以刘朋的名义投了一个5万元,一个10万元,8月给其返息后,其又去公司,一个叫赵某5的人说再投钱的话,凑够一定数额,除了返息,一周之内还可以返钱,就是所谓的提成。之后其就和在住邦2000这边认识的几个阿姨一起凑了点钱,其拿了40万元,投到赵某5那里,钱打到姚××的账户,刚开始赵某5是把返利挨个打给每个人,后来赵某5说麻烦,打不过来,就把返利都打给其,让其给大家返。

(五)辨认笔录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投资人邱某2在戴某的见证下对12张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刘朋。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投资人王某9在戴某的见证下对12张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刘朋。

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投资人佟某2在王某10的见证下对12张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为其办理投资业务的洽谈人刘×。

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5日,投资人程某2在王某11的见证下对12张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为其办理投资业务的洽谈人刘×。

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5日,投资人刘某7在王某11的见证下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12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为其办理投资业务的洽谈人马××。

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5日,投资人杨某3在王某11的见证下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12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为其办理投资业务的洽谈人马××。

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投资人张某10在张某11的见证下对12张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10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曾经给其办理投资的业务员杨××2。

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投资人刘某8在张某11的见证下对12张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10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曾经给其办理投资的业务员杨××2。

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投资人贾某在戴某的见证下对12张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1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张××。

1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5日,姚××在张某11的见证下,从9组,每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编号9的男子为崔××,该人是北京站站长;第二组照片中编号10的男子为杨×,该人是邯郸站站长,后来北京;第三组照片中编号1的男子为王×,该人是北京站站长;第七组照片中编号6的女子为彭××,该人是杜某1的助理。

1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5日,杨××1在张某11的见证下对12张女性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中的女子为彭××,该人系杜某1的会计。

1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5日,王×在刘刚某12的见证下,从14组,每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编号10的男子是北京公司下属一负责人,姓名不详(王×);第七组照片中编号12的男子为杨×,该人为北京基金公司行政副总;第八组照片中编号7的男子为崔××,系北京公司业务员;第十四组照片中编号11的女子为彭××,该人为北京分公司杜某1的人。

1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5日,牛××在刘某12的见证下,从14组,每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第三组编号10的男子为王×,该人是北京马改风团队下属一负责人;第七组编号12的男子为杨×,该人在总公司负责接待客户考察,自称莫少阳;第十四组编号11的女子为彭××,该人为杜某1的助理或者会计。

(六)扣押款物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等证明了起获涉案服务器、电脑、硬盘、移动硬盘、账本、现金等情况。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涉案账户、保单、股权、房产、车辆等被查封、冻结情况。

(七)鉴定结论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信[2015]司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鉴定所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电脑、硬盘中提取了大量涉案电子数据,包括成吉大易公司、金融服务平台、信联网城、智慧云社区的视频宣传片、赵××、姚××、吴×、许×等人发言的视频、接待人员标准话术、关于成吉大易公司的正面及负面报道、东福龙实体经营店面照片、成吉大易集团对外宣传材料、信联网城项目宣传PPT、国际信托项目佣金发放标准和比例(2013)、成吉大易集团及下属丰融保险、信联网城等项目的PPT宣传稿、信联网城网站截图、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工商登记材料、合作协议书、东福龙面馆经营拍摄视频、投资信托宣传片、成吉大易公司通讯录及邮箱、成吉大易公司人事资料、主管、员工名单、岗位职责、工资表等。

(八)审计报告

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商司法鉴字[2015]2×1、[2016]2×4、[2017]2×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1.根据公安机关截获的成吉大易公司电子数据刻录的光盘资料统计,成吉大易公司部分佣金共计161942.71万元。

2.根据光盘里的相关电子数据资料,经统计汇总出借款、购房、保证金、股权投资支出金额共计16563.3万元,其中:借款支出金额共计1966.22万元;购房、保证金支出金额共计2942.09万元;股权投资支出金额共计11655万元。

3.经对已到案嫌疑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2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流出情况进行审计,统计汇总出2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流出共计1193629.91万元。

(九)其他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了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市公安局×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山东省×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山东省武城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济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明了各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其中被告人吴×、赵××、杨××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3月3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3.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明了各被告人的户籍情况。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对被告人杨××1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慈善捐助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相关证明;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出示的房产证、抵押证明、股权登记回执、核算表、结婚证等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与认定案件事实并无关联,故不予采信。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2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用以证明杨××2系受姚××蛊惑参与犯罪的录音光盘一张,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采信。

对于各被告人的辩解及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现有证据证明,成吉大易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自2013年开始对外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虽然其间曾有一定的对外投资,但均与其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故可认定成吉大易公司自成立以来,非法集资系其从事的主要活动,依法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关于姚××、赵××、刘×、郝××、吴××1是否构成犯罪

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姚××系成吉大易公司的领导者和决策者,从成吉大易公司成立之初直至2015年案发,一直负责成吉大易公司的经营并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在以成吉大易公司名义非法集资过程中,姚××以所设立项目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其对外宣传的项目根本不具有支付高额回报的赢利能力,且所募资金中仅有少部分用于经营,其募集资金的规模与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投入明显不成比例,故应认定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赵××系成吉大易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直至2014年3月。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成吉大易公司便已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其卸任法定代表人后,并未实际离开成吉大易公司,始终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故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投资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郝××、吴××1作为成吉大易公司业务人员,在明知成吉大易公司以返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接待、鼓动投资人投资涉案项目,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3.关于能否认定被告人牛××、吴×、许×、王××1、杨×、崔××、杨××1、杨××2、彭××、张××、刘××、王×、郝××、刘×、王×1、马××、吴××1构成从犯

被告人吴×、许×虽然未直接向投资人吸收资金,但二人分别作为成吉大易公司非法集资中对外宣传的实体项目所涉公司的股东或财务人员,为以成吉大易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帮助和辅助作用,故应按照已查明的数额认定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认定为从犯。而被告人牛××等人在分别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均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从犯,仅应根据各人犯罪数额决定其刑事责任大小。

4.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计算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投资人的报案材料进行了核对,并与审计单位出具的会计鉴定进行了比对,对于与会计鉴定相一致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差异部分,则按照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认定。

5.关于能否认定被告人杨××、吴×、赵××、牛××、杨××1构成自首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杨××、吴×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赵××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牛××、杨××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6.关于各被告人在成吉大易公司的任职

本院确认各被告人在成吉大易公司的任职情况,系根据在案书证,并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则根据各自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7.关于能否对被告人杨×、杨××1、彭××、吴×适用缓刑;对许×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被告人杨×、杨××1、彭××、吴×、许×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远远超出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上述五人虽然在庭审时认罪悔罪,但再无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及主动退赔等重要从宽处罚情节,在案投资人损失尚未得到全部弥补的情况下,对五人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8.关于孙某1名下房产能否作为赃物处理

经查,2014年间,姚××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孙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汇款,而孙某1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号×02号房产的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6日,亦即孙某1取得房产登记的时间发生在姚××集资诈骗犯罪期间,而姚××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均为犯罪所得,可认定该套房屋系使用犯罪所得购置,应作为赃物予以处置。孙某1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号3×号房产登记日期为2012年,现无证据证明该套房产系使用非法集资赃款购买,故本案无法做出处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牛××、杨××、崔××、杨××1、杨××2、彭××、杨×、张××、王×、刘××、刘×、郝××、吴×、许×、王×1、马××、王××1、吴××1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姚××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牛××、杨××、崔××、杨××1、杨××2、彭××、杨×、张××、王×、刘××、刘×、郝××、吴×、许×、王×1、马××、王××1、吴××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对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与本院确认的标准不同,本院按照在案投资人提供的材料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鉴于被告人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退缴大量违法所得,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且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在法庭审理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仅能根据其具有的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崔××、杨××1、杨××2、彭××、杨×、张××、王×、刘××、刘×、郝××、王×1、马××、王××1等人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可对上述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另,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所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可对被告人王×、马××、王××1、吴××1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王×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八、被告人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九、被告人王××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被告人吴××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一、责令被告人姚××退赔在案投资人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牛××、杨××、杨××1、崔××、杨××2、彭××、张××、杨×、王×、刘××、刘×、郝××、吴×、许×、王×1、马××、王××1、吴××1的违法所得,发还在案投资人。

二十二、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宋环宇

审 判 员  刘 泽

人民陪审员  袁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毛乃赜

法官 助理  段惠云

书 记 员  丁依娜

书 记 员  李 慧

扣押款物处理清单

一、下列款物变价后发还在案投资人

1.人民币一亿六千零八十九万元六千八百元

2.冯某1名下邢台市×县×小区位于29-1-102号房屋一套及×号车库、储×-3各一个

3.张鹏名下位于朝阳区×路×号院×号楼1层102房产一套

4.天津南开允公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区×区×号×产业园D座-1-×-×共计五套房产

5.赵某7名下邯郸市×区×院1-2-2号房产一套

6.杨××名下邯郸市×区×路261号二层2118号房产一套

7.孙某1名下厦门市×区×号1902室房产一套

8.湘西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在×县的铅锌矿(采矿许可证为C430000201103322010****)采矿权

9.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20000021900017****、中国银行34545602****账户

10.北京汇圣韬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1569****、广东发展银行13731151601000****、北京银行0109030290012010562****、中国工商银行020023650920000****账户

11.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20004131920003****账户

12.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20004131920001****账户

13.吕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12000641****账户

14.北京东福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20005900920014****账户

15.北京信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100108580005301****账户

16.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20000060920004****账户

17.北京东福龙商贸有限公司兴业银行32103010010132****账户

18.北京成吉大易武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100107960005301****账户

19.北京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银行05080120210001389、中国建设银行1100109860005300****账户

20.福建今日特价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2656****、广东发展银行13731151601000****账户

21.王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9001800079****账户

22.赵策中国建设银行434062011018****、邯郸银行86642012620142****、中信银行621768180062****、中国工商银行040530530110203****、040530820110148****、河北银行622498089900968****、张家口银行621413000600000****账户

23.杨××中国建设银行436742011109819****、621700011000269****、621700011000348****、011038998013033****、621700001001511****、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72002398****、622849001800231****、中国工商银行020000380101009****、040530820110149****、622208040500176****、邯郸银行86642012620130****、中国银行32726244****、河北银行622498089901326****账户

24.韩拥军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2820099****、中国工商银行040530520100227****、中国银行10149598****、10077638****账户

25.姚××中国银行34156006****、33766183****、33766155****、32596237****、33506089****(621785010000120****)、招商银行621485010341****、621486010836****、中国光大银行622664020485****、中国民生银行622618010712****、622622011577****、622619010082****账户

26.杜庆国中国建设银行434062001235****、621700001001941****、中国工商银行020000380100958****账户

27.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01002058****、中国工商银行020000380100917****、中国农业银行622846001800827****、中国银行32596262****账户

28.郝××中国工商银行020000380101002****账户

29.刘亚茹中国民生银行622622012035****账户

30.姚某中国民生银行622622012082****账户

31.孙某1中国民生银行622618010208****、中国银行32726183****账户

32.吴×中国民生银行622618019868****、招商银行622609010995****、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01002977****账户

33.杨某2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1841407****账户

34.彭××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20003948****账户

35.颜嘉琦中国工商银行622208020000964****账户

36.吕某、牛××太平人寿保险00187408976****保单

37.牛××中国银行100600709550,中国农业银行6228491258000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31000220082****账户

38.栾某中国光大银行622668120128****账户

39.姚××持有的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股权

40.姚××持有的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股权

41.黑色劳斯莱斯古斯特(车牌号×××)机动车一辆

42.机动车(车牌号×××,含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一辆

43.白色宾利机动车(车牌号×××)一辆

44.电脑主机(Yuhui逾辉字样,黑色)二台

45.电脑主机(Goldenfield金河田字样,黑色)一台

46.电脑主机(dellopiiplex9010字样,黑色)一台

47.电脑主机(HR海蓉字样,黑色)一台

48.笔记本电脑(lenevothinkpad字样,黑色)二台

49.笔记本电脑(Samsung字样,黑色)一台

50.电脑主机(Dell、opiiplex字样,黑色)一台

51.电脑主机(supper上普字样,黑色)一台

52.电脑主机(Samsung字样,黑色)一台

53.电脑一体机(苹果imac21寸一体机,银白色)一台

54.移动硬盘(ssk字样,黑色)一个

55.手机(标有iphone,金色)一部

56.电脑主机(黑色)十台

57.电脑服务器(机架式)二台

58.电脑服务器(台式)一台

59.移动硬盘三个

60.电脑硬盘三个

61.移动POS机十个

62.瓷制工艺品、木制工艺品、金属工艺品、石制工艺品、字画及其制品、文房四宝、纪念工艺品、白酒、茶叶及茶叶罐、地毯、鼻烟壶、家具、文件若干

二、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账本(Sinopec字样,黑色)一个

2.口令器(标有520913572***、520913572***、520913572***、520956246***、220026233***、220026233***、110XXXXXXXX、220022105***、590000192***、220197514***、520942065***、7759532***、5020543***、520669875***、523006639***、520975002***、1023311***、6307742***、7241607***、7241607***)二十个

3.中国光大银行网银U盾(标有成吉大易00000001、成吉大易00000002)二个

4.密匙五个

5.公章(“天津智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一个

6.纸质文件八册

7.中国民生银行U盾六个

8.建设银行e路通二个

9.U盘(8GB,红色)一个

10.胶皮印章十二个

三、下列房产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1.宿营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区×路×号×商务办公楼5层318号房产一套、位于×区×大街866号×城×号楼1单元×层×号房产一套

2.宿某1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区×大街×号×广场办公B座×层×号房产一套

3.马某5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区×大街×号×号楼1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

4.孙某1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区×号301室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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